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美如
代 理 人 楊櫻花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無擔保及無優先債 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 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於債 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銆瓛?抴琱嬪O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消債更字 第37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債務人自106年12月1日起因業務疏失造成任職之百奇 餐坊嚴重損失,遭降轉為外場服務人員,106年12月至107年 8月平均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4,818元,有百奇餐坊 人事異動公告、薪資表多紙在卷可稽。查債務人除陳報有存 款5,308元外,名下尚有中鋼股票1股,現值約24元,此外名 下之彥武股票50股已因營運不善下市櫃,無法於公開市場買 賣、價格較不透明,變價不易,本院認該股票無清算價值; 且債務人需與2名姊妹共同扶養父母(分別為38、40年出生 ),父親罹患腦梗塞、癲癇、心房振顫等需長期專人照顧, 其每月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6,844元,母親每月領取
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8,242元,以上有本院集保查詢報表 、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診斷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等附卷可憑。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一個 月為一期,六年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0,000元。經本院審 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 、可行:
(一)經查債務人名下尚有國泰人壽、全球人壽、富邦人壽及 南山人壽等保險契約解約金共計約477,986元(保誠人 壽保單查無解約金可領取、另未於三商美邦人壽為要保 人投保保險),有前開6家保險公司之函文在卷可證, 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 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因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母親名下房屋,本院106年度消 債更字第376號開始更生裁定內認定債務人每月最低必 要生活費用為12,941元,然債務人父親因罹患重大疾病 生活無法自理,目前聘請外籍勞工照顧,每月除應給付 外勞薪資22,832元外,尚有額外醫療費用、營養品等支 出(此部分單據繁雜,本院認由其老年年金給付6,844 元料可支應),有估價單、醫療收據、雇主應付費用明 細表多紙在卷可憑,是按一般社會常情,仍應與兩名姊 妹共同分擔扶養重病父親之支出,則債務人每月必要支 出加計父親看護費之分擔額,應以20,552元(計算式: 12,941+22,832÷3)為限。而債務人還款6年間之可處 分所得共1,786,896元,加計前開存款、股票及保單解 約金之清算價值483,318元,扣除6年間必要生活費用1, 479,744元後,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790,470元之 10分之9為711,423元以上,依上開應行注意事項即可認 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 撙節支出、傾盡其所有,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 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提出每月清償 1萬元,共72期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72萬元已符合上 開盡力清償標準,故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已盡力清 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 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 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 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 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 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
│中國信託銀行 │ 1,845,765 │ 1,753 │
├──────────┼────────┼──────┤
│花旗銀行 │ 796,550 │ 757 │
├──────────┼────────┼──────┤
│遠東銀行 │ 981,562 │ 932 │
├──────────┼────────┼──────┤
│新光銀行 │ 529,667 │ 503 │
├──────────┼────────┼──────┤
│兆豐銀行 │ 389,183 │ 370 │
├──────────┼────────┼──────┤
│永豐銀行 │ 798,780 │ 759 │
├──────────┼────────┼──────┤
│台北富邦銀行 │ 355,018 │ 337 │
├──────────┼────────┼──────┤
│上海銀行 │ 531,296 │ 505 │
├──────────┼────────┼──────┤
│萬榮行銷公司 │ 1,085,818 │ 1,031 │
├──────────┼────────┼──────┤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728,467 │ 692 │
├──────────┼────────┼──────┤
│元大銀行 │ 483,514 │ 459 │
├──────────┼────────┼──────┤
│國泰世華銀行 │ 394,141 │ 374 │
├──────────┼────────┼──────┤
│良京實業公司 │ 1,608,924 │ 1,528 │
├──────────┼────────┼──────┤
│合 計│ 10,528,685 │ 10,000 │
├──────────┴────────┴──────┤
│總清償金額:720,000元,清償成數6.84% │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
│額,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 │
│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
│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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