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373號
KSDV,107,司催,373,201811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 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373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永琪工程有限│游鐵高空股│高雄銀行草│101615242 │21,000元 │107年12月10日 │AFH0388707 │ │
│ │公司 李永士 │份有限公司│衙分行 │ │ │ │ │ │
├──┼──────┼─────┼─────┼──────┼────────┼───────┼──────┼───┤
│002 │永琪工程有限│游鐵高空股│高雄銀行草│101615242 │21,000元 │108年1月10日 │AFH0388708 │ │
│ │公司 李永士 │份有限公司│衙分行 │ │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 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 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 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四、限登全國版。

1/1頁


參考資料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