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959號
KSDV,107,司促,23959,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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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959號
 
債 權 人 陳延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吟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宜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宜建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3年8月23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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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