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959號
債 權 人 陳延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吟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宜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宜建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3年8月23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