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952號
KSDV,107,司促,23952,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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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9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熊大慶 
債 務 人 鄭旗


債 務 人 鄭新化 

債 務 人 鄭喬予 

債 務 人 石淑貞 

 
一、債務人鄭旗(原名:鄭雯心)、鄭新化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智
  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鄭喬予石淑貞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
  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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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