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9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熊大慶
債 務 人 鄭旗
債 務 人 鄭新化
債 務 人 鄭喬予
債 務 人 石淑貞
一、債務人鄭旗(原名:鄭雯心)、鄭新化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智
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鄭喬予、石淑貞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
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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