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946號
KSDV,107,司促,23946,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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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94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許淑貞 
債 務 人 張哲嘉 

債 務 人 張李咏琴

 
一、債務人張哲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柒拾肆萬肆仟陸佰
  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張哲嘉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張李咏
  琴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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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