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831號
KSDV,107,司促,23831,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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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83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債 務 人 蕭本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
  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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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