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656號
KSDV,107,司促,23656,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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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6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許弈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㈡、緣相對人許弈璸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1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
    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付。期間
    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30,000元整自民國107
    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7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
    (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
    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0,0
    0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
    利息及延滯金。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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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