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6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許弈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㈡、緣相對人許弈璸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1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
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付。期間
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30,000元整自民國107
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7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
(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
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0,0
0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
利息及延滯金。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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