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563號
KSDV,107,司促,23563,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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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63號
債 權 人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賀政
代 理 人 凌國智、李庭御、張雅文
債 務 人 梁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壹佰柒拾玖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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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