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498號
KSDV,107,司促,23498,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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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9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鄒東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鄒東皓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349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鄒東皓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45805 │     │08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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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