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254號
KSDV,107,司促,23254,201811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25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黃柏瑋(原名:黃嘉慧、黃玫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點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