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201號
KSDV,107,司促,23201,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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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2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承靜數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明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726,636元 │107年10月25日 │4.76%  │暨107年11月26日其逾 │
│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002 │117,121元 │107年10月25日 │4.76%  │暨107年11月26日其逾 │
│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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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靜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