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138號
KSDV,107,司促,23138,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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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13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許心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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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05,508元 │100年9月1日起 │20%   │          │
│  │     │至104年8月31日│    │          │
│  │     │止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2 │41,441元 │100年9月1日起 │18.25%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至104年8月31日│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止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至清償日止  │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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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