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119號
KSDV,107,司促,23119,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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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119號
 
債 權 人 官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二、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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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