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060號
KSDV,107,司促,23060,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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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6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曾靖雯
債 務 人 陳詣典
兼法定代理 陳楊進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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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