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03號
債 權 人 張吉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寅騰有限公司、張簡敏榮即頂峰企業社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張簡敏榮即頂峰企業社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
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依提出之支票,背書人為張簡敏榮,非
為張簡敏榮即頂峰企業社,如係誤載,請予更正)。
二、債務人寅騰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三、債務人寅騰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之證明文件。如有,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四、債務人寅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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