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62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 理 人 林咸亨、宋宇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仲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每「期」之時間單位為何,並具體敘明為年、月、週、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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