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862號
KSDV,107,司促,22862,2018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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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62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 理 人 林咸亨、宋宇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仲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每「期」之時間單位為何,並具體敘明為年、月、週、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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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