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855號
KSDV,107,司促,22855,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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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5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務 人 江國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陸仟肆佰陸拾玖元,及
  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萬肆仟貳
  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
  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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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