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53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郭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零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之
違約金,㈡新台幣玖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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