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389號
KSDV,107,司促,22389,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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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3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趙百柔
債 務 人 趙百捷
債 務 人 汪鈴麗
一、債務人趙百柔趙百捷汪鈴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肆拾柒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趙百柔汪鈴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
  陸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趙百柔趙百捷汪鈴麗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趙百柔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趙百捷、汪鈴
  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
  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
  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新臺幣610,475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
  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1 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 年5 月1 日
  止,共結欠610,475 元及自107 年5 月1 日起之利息暨違約
  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6 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6 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
  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
  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 %」固定
  (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
  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
  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之部分
  )計算。
 ㈤債權人於107 年10月19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10
  7 年5 月1 日起至107 年10月18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
  算為1.15%(詳附表),自107 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詳附表)。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238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百柔、趙│自民國107 年│至民國107 年│年息1.15%   │
│  │474,27│百捷、汪鈴│5 月1 日起 │10月18日止 │       │
│  │5元  │麗    ├──────┼──────┼───────┤
│  │   │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0月19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趙百柔、汪│自民國107 年│至民國107 年│年息1.15%   │
│  │136,20│鈴麗   │5 月1 日起 │10月18日止 │       │
│  │0元  │     ├──────┼──────┼───────┤
│  │   │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0月1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百柔、趙│自民國107 年│至民國107 年│年息0.115%  │
│  │474,27│百捷、汪鈴│6 月2 日起 │12月1 日止 │       │
│  │5元  │麗    ├──────┼──────┼───────┤
│  │   │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12月2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趙百柔、汪│自民國107 年│至民國107 年│年息0.115%  │
│  │136,20│鈴麗   │6 月2 日起 │12月1 日止 │       │
│  │0元  │     ├──────┼──────┼───────┤
│  │   │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12月2 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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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