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27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綾玲(原名:張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綾玲(原名:張嘉蘭)於民國92年12月23日與債權
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
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
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779
8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
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
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
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
新臺幣40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7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779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
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1.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2.帳
務資料。3.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22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綾玲(原名│自民國107年6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7798元 │:張嘉蘭) │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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