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276號
KSDV,107,司促,22276,201811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2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育輝
債 務 人 陳育偉
一、債務人陳育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壹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陳育輝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育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陳育輝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
  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三、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