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255號
KSDV,107,司促,22255,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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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25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黃珮鈴(原名:黃佩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珮鈴(原名:黃佩鈴)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聲
  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
  務協商(帳號: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
  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
  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22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珮鈴(原名│自民國96年6月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39300元 │:黃佩鈴) │11日起    │      │八八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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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