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1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東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零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0,000
元,約定自105 年10月18日起至112 年10月18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 年10月29日止
累計133,543 元未給付,其中132,452 元為本金;1,091 元
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
利息。
㈡債務人於107 年6 月7 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 元,約定自
107 年6 月7 日起至110 年6 月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 年10月29日止累計194,55
5 元未給付,其中188,175 元為本金;6,380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21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東宸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132452│ │10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東宸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188175│ │10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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