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9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蕭喬薰
債 務 人 蕭聰敏
債 務 人 陳孟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蕭喬薰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蕭聰敏
、陳孟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
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
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8筆貸款金
額分別為85,485元、42,985元、52,985元、52,985元、63,0
05元、63,005元、62,405元及62,40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
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蕭喬薰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7年06月01日起,並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26,663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債
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蕭聰敏、陳孟謠既為連帶保證人依
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
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
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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