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朱庭妮
債 務 人 朱柏彰(原名:朱文川)
債 務 人 陳昱均
一、債務人朱柏彰(原名:朱文川)、朱庭妮、陳昱均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朱柏彰(原名:朱文川)、朱庭妮應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肆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庭妮、朱柏彰(原名:朱文川)、陳昱均應連
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27,28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
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朱庭妮、朱柏彰(原名:朱文川)應連帶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23,04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
約金。
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緣債務人朱庭妮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朱柏彰(
原名:朱文川)、陳昱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
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150,328元及利
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五、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六、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年05月0
1日止,共結欠新臺幣150,328元及自107年05月01日起之利
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
給付責任。
七、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
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
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
(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
開遲延利率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
算。
八、債權人於107年10月19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
自107年05月01日起至107年10月18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
計算為1.15%(詳附表),自107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詳附表)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朱柏彰(原│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1.15% │
│ │27,286元 │名:朱文川│5月01日起 │0月18日止 │ │
│ │ │)、朱庭妮├──────┼──────┼───────┤
│ │ │、陳昱均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0月19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朱柏彰(原│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1.15% │
│ │123,042元 │名:朱文川│5月01日起 │0月18日止至 │ │
│ │ │)、朱庭妮│自民國107年1│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0月1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朱柏彰(原│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0.115% │
│ │27,286元 │名:朱文川│6月02日起 │2月01日止 │ │
│ │ │)、朱庭妮├──────┼──────┼───────┤
│ │ │、陳昱均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2月0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朱柏彰(原│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0.115% │
│ │123,042元 │名:朱文川│6月02日起 │2月01日止 │ │
│ │ │)、朱庭妮├──────┼──────┼───────┤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2月02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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