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876號
KSDV,107,司促,21876,201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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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范強森(原名:范綱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范強森(原名:范綱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19日止累計
  30,895元正未給付,其中8,769元為消費款;18,526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7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范強森(原│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769元│名:范綱坤│10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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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