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450號
KSDV,107,司促,21450,2018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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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450號
債 權 人 温安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俊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2月1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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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