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450號債 權 人 温安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俊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2月1日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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