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985號
KSDV,107,司促,20985,2018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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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985號
異 議 人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法定代理人 劉繼傳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
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所為之107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 之4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 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而涉訟者,得由其事 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 6 條亦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 高雄市前鎮區,現因土地承租損害及相關費用涉訟,依民事 訴訟法第6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爰提出異議等語。三、經查,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在高雄市前鎮區新 生路248之23號5樓,有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且本件係因債務人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開營業所之 業務涉訟,是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 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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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