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84號
債 權 人 黃昭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信成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信成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補正案外人蕭登化對債務人之每月薪資債權為新台幣5萬元 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22日寄存送達債權人, 於107年11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 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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