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原 告 程金香
陳朝立
陳王美菊
陳宥廷
原 告 陳琪霖
法定代理人 陳宥廷
劉宇心
原 告 陳聖允
陳勝威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重言
李慧瑜
原 告 張瀞云
許麗華
辛敏鈴
林彥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榮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律師
被 告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被 告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翁松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台灣生命館股份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