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豐立
陳姿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陞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
廢棄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命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
人吳豐立新臺幣(下同)3,648,103 元,再給付上訴人陳姿雯4,
556,258 元,故本件上訴利益為8,204,3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3,41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
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