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安龍
選任辯護人 侯捷翔律師
張賜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170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安龍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事 實
一、藍安龍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竟於民國99年10月至100 年 9 月間,與陳昱翔、黃亮傑、葉振明(上開3 人業經印尼共 和國最高法院判決犯「無權利或違法提供、交換或提交5 公 克非植物第一級毒品罪」,均處以無期徒刑確定,目前皆在 印尼服刑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海」之成年 製毒師傅,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 共同以「紅磷法」,即使用感冒藥提煉麻黃素之方式,在印 尼雅加達Sentul市區某別墅內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供日後於 印尼境內販售。渠等之分工方式為:陳昱翔、葉振明先於99 年12月間前往印尼雅加達,處理租屋、購買感冒藥等前置作 業,藍安龍則負責出資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如附表一 編號1 ),寄送製毒所需工具、紅磷至印尼(如附表一編號 2 至5 、11至13),並聯絡製毒師傅「阿海」於100 年5 月 間前去與陳昱翔、葉振明會合,詎「阿海」遲遲未能製毒成 功,藍安龍復於100 年7 、8 月間委請黃亮傑接手擔任製毒 師傅(如附表一編號6 至10),至印尼雅加達協助陳昱翔、 葉振明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且陳昱翔不時會將製毒進度傳達 予藍安龍知悉(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藍安龍另與陳昱翔 約定,若成功產出毒品並販賣獲利,其可分得利潤之2 成。 嗣後陳昱翔、葉振明及黃亮傑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共3 公斤 ,並將該等甲基安非他命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眼 鏡仔」之華人處置。末印尼警方於100 年9 月11日,查獲上 開陳昱翔等3 人,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 核發通訊監察書所監聽之錄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 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又依該監聽錄音譯成文字, 其所作成之譯文,乃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為學說上所稱之 派生證據,倘當事人對於該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 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 2 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使之忠實再 現以確保內容之真實、同一;惟當事人如已承認該錄音譯文 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之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 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該通訊監察之譯文,自亦 有證據能力,且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20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院依法核發100 年聲監 字第699 、889 、1496號,及100 年聲監續字第2093號通訊 監察書就本案相關門號實施通訊監察,期間取得如附表一「 通話譯文」欄所示之通話錄音,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該 等錄音之譯文經提示後,被告藍安龍及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 ,且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77-78 頁),故本判決後述 所引用之監聽譯文,有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準此,本判決所引用各項被告以外之 人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然審酌此 等陳述作成時之外部情況俱無不當,復經檢察官、被告及辯 護人均明知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仍表 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77頁),嗣於審判程序業經 依法調查,乃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 據。
貳、實體部分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均坦認不諱,並自承:依印尼行情, 一公斤之甲基安非他命在當地約可賣得200 萬元之價金,其 以150 萬元投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後販售,大概可以賺取 100 萬元之利潤,又和陳昱翔約定由其分得獲利之兩成等語 在案(本院卷第83頁),且有證人即共犯陳昱翔、黃亮傑、 葉振明之證詞(他字卷第17-25 、28-37 頁、偵卷第18 -20 頁),及渠等為印尼共和國最高法院判決犯「無權利或違法 提供、交換或提交5 公克非植物第一級毒品罪」,均處以無 期徒刑之判決書與中譯本(他字卷第4-15、41-59 頁),暨
被告和黃亮傑會面之照片、相關新聞報導、附表一之通訊監 察譯文可佐(偵卷第21、92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
二、其次,起訴書固謂:被告指派製毒師傅「阿海」、黃亮傑前 往印尼,且指定將完工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付「眼鏡仔」販賣 ,又承諾支付報酬予陳昱翔、葉振明及黃亮傑,而為本件製 造毒品犯行之主謀等情,無非係以陳昱翔、葉振明、黃亮傑 3 人之證詞為主要論據,然而:
⒈陳昱翔等3 人因參與本案而於印尼進行審判,且所涉者為重 罪,衡情不能排除渠等為求減輕刑責,而誇大被告涉案程度 之可能,況渠等目前均尚在印尼服刑,無法到庭行交互詰問 ,本院礙難遽認渠等之說詞為可信。
⒉再參以附表一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與被告所坦承之參與犯 罪情節(即出資、聯繫製毒師傅,及購買製毒相關物品後寄 送至印尼)互核相符,然並無有關被告安排販毒通路、應允 分紅等內容,此外復查無其他資料可證被告為統籌本件製毒 犯行之首腦,本院自無從驟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 二級毒品罪;其與陳昱翔、葉振明、黃亮傑及「阿海」就本 件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刑之加重減輕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 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 設,故此所謂「自白」,應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 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而製造毒品為一從無到有之過程, 除實際加工施作者外,提供製毒原料或資金、技術、場地、 必要設備等之人,亦為製造毒品之(共同)正犯無訛;本件 被告所自白之參與製毒程度雖與起訴書之記載有部分不一致 ,業如前述,惟其已就自己從事資金投入、協助聯絡製毒師 傅,及購買製毒工具與原料等製造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俱 坦承在卷,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立法目的 ,自得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⒉次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 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9條之酌 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或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 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 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被告素行正當,情節輕
微,子女眾多等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 酌量減輕其刑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45年台 上字第1165號、46年台上字第935 號、51年台上字第899 號 判例參照)。毒品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造成整體 國力之實質衰減,且吸食毒品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 ,往往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因此毒品已成為國際間共 同打擊之犯罪,各國均大力宣導毒品禁誡,被告既非毫無智 識程度,或與世隔絕之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竟僅因一時 經濟困頓即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以圖日後販賣之暴利, 在客觀上實不足引起一般同情,難認其犯罪情狀堪以憫恕。 又被告所犯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 項規定減刑,如前所述,則所宣告之刑與其犯行乃 屬相當,故被告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併此陳明 。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於防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與陳昱翔等 人共同跨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以圖在他國流通、販賣而牟 利,不僅助長毒品氾濫,更對國際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所為 實有不該,復考量其於本件犯行中所扮演之角色輕重,及牽 涉其中之毒品種類、數量與獲利,再斟酌其坦認犯罪且無刑 事前科(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兼衡其智識 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84背面頁參照),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㈣沒收
⒈被告於本件犯行中,用以與陳昱翔等共犯連繫之SIM 卡及所 插置之手機如附表二所示,均未扣押在案,被告又陳稱:其 為本件犯罪購買許多門號,號碼記不清楚,而本案事發距今 已多年,期間用來聯絡之門號、手機早就不知去向等語明確 (本院卷第26、82頁)。觀諸附表一、二內容可知,被告為 躲避查緝而頻繁更換持用之聯絡工具,因認附表二所示之SI M 卡、手機應屬被告隨時可拋棄、價值非高昂之物品,再者 ,該等SIM 卡、手機又因時間久遠而下落不明,倘為執行沒 收,將可能耗費相當之行政資源,有違訴訟經濟。職是,本 案製毒犯行使用之附表二所示物品,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 性,經本院斟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後,不為沒收之 諭知。
⒉被告復陳稱:其始終未收到本案製造及嗣後販賣毒品之任何 報酬乙節在案(本院卷第84頁),且依卷內事證亦不足證明 被告因本件犯行而有所獲,自無沒收犯罪所得之餘地甚明。 至其餘如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經核均與本案無關,爰不宣 告沒收。
⒊另陳昱翔、葉振明、黃亮傑等共犯於印尼遭查獲之際,有在 當地扣得用於本件製造毒品犯罪之工具及其他相關物品,而 該等扣案物業經印尼當局處理完畢,此見上開3 人之印尼共 和國最高法院判決書之中譯本即明(偵卷第43-52 背面頁) ,為免執行之困難,本院就此皆不予以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宜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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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通話者 │通話譯文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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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藍安龍(861501│100 年4 月13日15時52分(本院卷第54│被告投入資金 │
│ │0000000 )─ │頁) │ │
│ │陳昱翔(628581│ │ │
│ │0000000 ) │陳:我房租到期了耶,我這裡沒寄錢不│ │
│ │ │ 行。 │ │
│ │ │藍:我知道你沒寄錢不行,我也還在籌│ │
│ │ │ 錢。 │ │
│ │ │陳:我知道你也很辛苦,我這裡說到沒│ │
│ │ │ 辦法說了,你的苦衷我知道,可是│ │
│ │ │ 也不行這樣。 │ │
│ │ │藍:我也在弄啊。 │ │
│ │ │陳:我還有一個辦法啦,有一個辦法,│ │
│ │ │ 我回去再跟你說。 │ │
│ │ │藍: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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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藍安龍(861501│100 年4 月15日0 時5 分(本院卷第55│被告寄送製毒相│
│ │0000000 )─ │頁) │關物品至印尼 │
│ │陳昱翔(628581│ │ │
│ │0000000 ) │藍:我要寄東西過去給你,一樣要一個│ │
│ │ │ 名字和電話給我啊。 │ │
│ │ │陳:電話啊。 │ │
│ │ │藍:電話和上次一樣嗎?就那個地方的│ │
│ │ │ 啊? │ │
│ │ │陳:對,名字就上次那個就可以了啊。│ │
│ │ │藍:那裡有沒有這個人啊? │ │
│ │ │陳:沒有啊。 │ │
│ │ │藍:如果沒有,上次他送過去打電話找│ │
│ │ │ 不到那個人啊。 │ │
│ │ │陳:這邊會交代啦,會交代那個人。 │ │
│ │ │藍:喔,你要叫他收起來,你再過去拿│ │
│ │ │ 。 │ │
│ │ │陳:好。 │ │
│ │ │藍:我要寄會跟你說啦。 │ │
│ │ │陳: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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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藍安龍(861501│100 年4 月19日14時39分(本院卷第55│被告寄送製毒相│
│ │0000000 )─ │頁) │關物品至印尼 │
│ │宏昇化工行(07│ │ │
│ │-0000000) │宏:宏昇你好。 │ │
│ │ │藍:我要過去拿化工原料,你那邊是嫩│ │
│ │ │ 江街哪裡? │ │
│ │ │宏:嫩江街55號,國隆機車斜對面。 │ │
│ │ │藍:靠近什麼路? │ │
│ │ │宏:你知不知道鳳鳴電臺? │ │
│ │ │藍:知道。 │ │
│ │ │宏:在那一條。 │ │
│ │ │藍:好,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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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藍安龍(861501│100 年4 月25日16時28分(本院卷第55│被告寄送製毒相│
│ │0000000 )─ │-56頁) │關物品至印尼 │
│ │陳昱翔(628581│ │ │
│ │0000000 ) │藍:你今天有沒有跟他說? │ │
│ │ │陳:有,他還沒回消息。 │ │
│ │ │藍:沒關係,你說看看,剩下的我過去│ │
│ │ │ 再說,我跟你說,如果他可以,就│ │
│ │ │ 這樣處理,如果沒有辦法,我還有│ │
│ │ │ 方法處理,最好是他處理啦,花錢│ │
│ │ │ 就可以了。 │ │
│ │ │陳:對。 │ │
│ │ │藍:我今天寄東西過去了,寄2 箱過去│ │
│ │ │ ,禮拜三沒收到禮拜四就會收到了│ │
│ │ │ 。 │ │
│ │ │陳:好。 │ │
│ │ │藍:你現在不能打過來給我喔? │ │
│ │ │陳:我現在在外面。 │ │
│ │ │藍:我明天要出門,我明天晚上再跟你│ │
│ │ │ 說。 │ │
│ │ │陳: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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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藍安龍(861501│100 年4 月25日16時35分(本院卷第56│被告寄送製毒相│
│ │0000000 )─ │頁) │關物品至印尼 │
│ │陳昱翔(628581│ │ │
│ │0000000 ) │藍:你溫度計那裡還有喔? │ │
│ │ │陳:沒有,那個都沒有了。 │ │
│ │ │藍:你那邊有沒有辦法買? │ │
│ │ │陳:什麼東西? │ │
│ │ │藍:溫度計啦,量溫度的。 │ │
│ │ │陳:大支的沒有,小支的有。 │ │
│ │ │藍:小支的多小? │ │
│ │ │陳:很小支,那個大支的沒有,沒關係│ │
│ │ │ ,再過去買。 │ │
│ │ │藍:那個寄不過去啦。 │ │
│ │ │陳:剩下一支啦,電爐也只剩下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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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藍安龍(861591│100 年7 月26日20時29分(他字卷第26│被告聯絡製毒師│
│ │0000000 )─ │頁) │傅黃亮傑 │
│ │黃亮傑(07-272│ │ │
│ │1747) │黃:我阿和。 │ │
│ │ │藍:ㄟ。 │ │
│ │ │黃:我到了,我到咖啡廳這裡了,我走│ │
│ │ │ 到全家這裡打電話。 │ │
│ │ │藍:你在我那裡(高雄)喔? │ │
│ │ │黃:對,我已經到(高雄)了。 │ │
│ │ │藍:不對阿,你怎麼會在那邊? │ │
│ │ │黃:我現在已經在那邊了。 │ │
│ │ │藍:我現在還在這邊耶… │ │
│ │ │黃:我現在走到全家這裡打公共電話。│ │
│ │ │藍:不是啦,我現在人還在北部耶。 │ │
│ │ │黃:你說愛河這裡啊。 │ │
│ │ │藍:我人還在台北耶。 │ │
│ │ │黃:那我先回去了喔。 │ │
│ │ │藍:你5 分鐘後打給我。 │ │
│ │ │黃: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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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藍安龍(861591│100 年7 月26日20時37分(他字卷第26│被告聯絡製毒師│
│ │0000000 )─ │頁) │傅黃亮傑 │
│ │黃亮傑(07-272│ │ │
│ │1747) │藍:阿和,你怎麼會現在下來?我不是│ │
│ │ │ 跟你說明天嗎? │ │
│ │ │黃:你說明天要去山上啊。 │ │
│ │ │藍:我說明天要去山上,叫你明天晚上│ │
│ │ │ 再下來啊。 │ │
│ │ │黃:沒關係,那明天好不好? │ │
│ │ │藍:對啦,明天晚上…(斷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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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藍安龍(861591│100 年8 月2 日18時32分(他字卷第26│被告聯絡製毒師│
│ │0000000 )─ │頁) │傅黃亮傑 │
│ │黃亮傑(05-278│ │ │
│ │0494) │黃:藍哥喔,他那個說禮拜三那個還沒│ │
│ │ │ 弄好要等到禮拜五。 │ │
│ │ │藍:沒關係。 │ │
│ │ │黃:看他甚麼時候弄好,我會再跟你聯│ │
│ │ │ 絡。 │ │
│ │ │藍: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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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藍安龍(861591│100 年8 月12日12時40分(他字卷第27│被告聯絡製毒師│
│ │0000000 )─ │頁) │傅黃亮傑 │
│ │黃亮傑(861372│ │ │
│ │0000000) │藍:你那班是不是947 (CI-947)的?│ │
│ │ │黃:對啊,947的啊。 │ │
│ │ │藍:947改5點5分喔? │ │
│ │ │黃:對, │ │
│ │ │藍:他應該還有一班4點多的啊。 │ │
│ │ │黃:我問他一下。 │ │
│ │ │藍:你再打給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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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藍安龍(861591│100 年8 月12日12時49分(他字卷第27│被告聯絡製毒師│
│ │0000000 )─ │頁) │傅黃亮傑 │
│ │黃亮傑(861372│ │ │
│ │0000000) │藍:你飛機改5 點5 分的,你行李先寄│ │
│ │ │ 一寄,我去機場載你。 │ │
│ │ │黃: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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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藍安龍(510018│100 年8 月26日13時48分(他字卷第38│被告寄送製毒相│
│ │000000000 )─│頁) │關物品至印尼 │
│ │陳昱翔(628571│ │ │
│ │0000000 ) │藍:我打了你都沒接,那些東西到了喔│ │
│ │ │ ,他昨天到你們那邊的分公司,今│ │
│ │ │ 天或明天會跟你們聯絡。 │ │
│ │ │陳:好,明天就會拿到了。 │ │
│ │ │藍:對啦,我要跟你說,你今天就要注│ │
│ │ │ 意電話,他上次就有紀錄說你們沒│ │
│ │ │ 有聯絡到啊。 │ │
│ │ │陳:好。 │ │
│ │ │藍:你這今天要注意啦。 │ │
│ │ │陳:有的話我們馬上下去啦。 │ │
│ │ │藍:分公司你聽得懂喔?在你們附近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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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藍安龍(510018│100 年8 月26日15時9 分(他字卷第38│被告寄送製毒相│
│ │000000000 )─│頁) │關物品至印尼、│
│ │陳昱翔(628571│ │關心製毒進度 │
│ │0000000 ) │(前面談製毒器具運送) │ │
│ │ │藍:這兩天魚(指「甲基安非他命」)│ │
│ │ │ 抓得怎樣? │ │
│ │ │陳:要明天了。 │ │
│ │ │藍:我知道啦,我知道魚在冷凍(指「│ │
│ │ │ 結晶」)了,我要問說這兩天魚抓│ │
│ │ │ 得怎樣,有沒有正常? │ │
│ │ │陳:正常啊。 │ │
│ │ │藍:正常就好啊。 │ │
│ │ │陳:正常啊,在等啦。 │ │
│ │ │藍:魚凍得漂亮一點啦,要凍得夠冷才│ │
│ │ │ 會漂亮,不夠冷會壞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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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藍安龍(510018│100 年8 月26日17時35分(他字卷第38│被告寄送製毒相│
│ │000000000 )─│頁) │關物品至印尼、│
│ │陳昱翔(628571│ │關心製毒進度 │
│ │0000000 ) │(前面談已收到製毒器具) │ │
│ │ │藍:剩下的看過兩天怎樣再研究,你那│ │
│ │ │ 邊日期(警:銷貨時程)要排出來│ │
│ │ │ 。 │ │
│ │ │陳:剩下的就要等過年。 │ │
│ │ │藍:不是過年,我這邊可以先處理,你│ │
│ │ │ 要跟我說日期,看公司那邊的帳戶│ │
│ │ │ 能不能多兩個給我。 │ │
│ │ │陳:我有問人家了。 │ │
│ │ │藍:好,那你要跟船(警:製毒工廠)│ │
│ │ │ 聯絡一下,看魚(指「甲基安非他│ │
│ │ │ 命」)冷凍(指「結晶」)得怎樣│ │
│ │ │ ,記得提醒他們要看冷凍庫,不要│ │
│ │ │ 讓魚退冰了。 │ │
│ │ │陳: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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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藍安龍(510018│100 年8 月31日22時41分(他字卷第38│被告關心製毒進│
│ │000000000 )─│-39 頁) │度 │
│ │陳昱翔(091653│ │ │
│ │7802) │(前面閒聊) │ │
│ │ │陳:我差不多3 點才睡啦。 │ │
│ │ │藍:你看甚麼時候船才會回來? │ │
│ │ │陳:我算應該是下禮拜。 │ │
│ │ │藍:下禮拜幾? │ │
│ │ │陳:下禮拜看禮拜一,還是禮拜二、三│ │
│ │ │ 。 │ │
│ │ │藍:我看要快一點啊,船回來魚趕快寄│ │
│ │ │ 一寄換一些珠仔(警:現金)回來│ │
│ │ │ ,回來魚就可以寄了。 │ │
│ │ │陳:我要跟你說,你那個戶口給我。 │ │
│ │ │藍:我跟你說,當天你把魚送過去的時│ │
│ │ │ 候,你把你太太那邊的電話、帳戶│ │
│ │ │ 給我,我就會聯絡把珠仔弄過去給│ │
│ │ │ 你,你先把帳戶給我,我這幾天趕│ │
│ │ │ 快去處理。 │ │
│ │ │陳:好。 │ │
│ │ │藍:我跟你說,船如果回來,你叫船長│ │
│ │ │ 打給我。另外,那個魚現在都還好│ │
│ │ │ 喔? │ │
│ │ │陳:那個都沒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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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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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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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門號0000000000000 之SIM 卡及所插置之不詳廠│
│ │牌手機(用於附表一編號1 至5 之通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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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門號0000000000000 之SIM 卡及所插置之不詳廠│
│ │牌手機(用於附表一編號6 至10之通聯) │
├──┼─────────────────────┤
│ 3 │門號000000000000000 之SIM 卡及所插置之不詳│
│ │廠牌手機(用於附表一編號11至14之通聯)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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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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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amsung 廠牌手機1 隻(序號:00000000000000│
│ │7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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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門號00000000000 之SIM 卡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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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筆記本1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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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N之SIM 卡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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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記憶卡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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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支票(票號:NS0000000)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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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ASUS廠牌平板電腦1 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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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電腦內EMAIL資料燒錄光碟1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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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紙條2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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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