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483號
KSDM,107,訴,483,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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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風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24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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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