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7年度,72號
KSDM,107,聲判,72,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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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郭雅鈴
代 理 人 鄭懿瀛律師
被   告 張翠瓊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
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1日107 年度上聲議字
第136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0808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告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與告訴人乙○○之夫阮享利因 有感情糾紛,竟分別為下列行為:(一)基於強制及恐嚇危 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28日、29日及同年 5 月3 日、4 日、5 日,在告訴人位於臺南市○區○○路00 0 號住處前,以手持擴音器廣播並散發傳單之方式,指控阮 享利係強姦犯,告訴人之子為強姦犯之子,並以要求告訴人 、阮享利及告訴人之子向其下跪洗門風之惡害通知,恐嚇告 訴人及告訴人之子,使其等均心生畏懼,並造成告訴人須繞 路返家之出入不便,妨害告訴人通行之權利。(二)基於違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網際 網路,以帳號「余詩婷」、「阮明」在Facebook(即臉書) 社群網站上,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章,以此洩漏告訴人 患有乳癌,並使他人得知悉告訴人罹患前開病症。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同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 安全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 條第1 項而涉犯同法第41 條第1 項之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個人資料致生損害他人等罪 嫌。
二、再議意旨略以:被告並未否認多次前往告訴人住宅前騷擾之 事實,同時又於106 年5 月3 日7 時30分,以攝影機欲拍攝 告訴人與兒子之照片,告訴人只得戴口罩在妹妹護送下出門 。同年月24日,被告又以廣播器至崇學國小廣播,再回告訴 人住宅前廣播,並經環保局人員勸阻,使告訴人全家日常生 活受到嚴重影響,被告所為,客觀上自已構成強制罪。另被 告疑似化名所寫之文章,除出現在臉書外,尚有在PChome社 群網站上,即便臉書無法查詢發文者之資料,然其他社群網 站並非不能提供刑事被告之資料,且被告亦不否認其複製上



述化名發表告訴人患有乳癌之網路內容,向不特定之人散發 ,其企圖以此傳送告訴人之個資至屬顯然。再就被告之行為 而言,對告訴人之夫窮追猛打、四處散發前述網路截文、至 告訴人住宅前廣播、至告訴人之夫工作地點騷擾,已影響告 訴人之家庭生活、工作情緒、小孩就學權益,其所為已違反 修正後個人資料保法護第41條構成要件,故聲請再議等語。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意旨略以:
(一)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審酌告訴人所陳案發經過 ,被告雖有於上開時間以手持擴音器廣播及散發傳單,然 其所為之地點係在公眾得自由通行之馬路旁,過程中並未 有何強迫告訴人不得離開、通行或限制告訴人行動之舉, 且告訴人於過程中尚能自行外出及返家,難認被告於上揭 過程中有何積極對告訴人有施以震懾之強脅行為,被告所 為核與刑法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又質之告訴人於警詢 及偵查中陳稱:被告多次表示「阮享利的兒子是強姦犯的 兒子」、「要嘉義監獄公務員阮享利出來履行承諾,帶妻 子兒子下跪洗門風」之內容,並以上開內容恐嚇伊與伊的 兒子等語,然細譯被告所為之上開言論,並未具體提及欲 以如何之不法手段加害告訴人及告訴人之子之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亦無論及將以何種惡害之方法對告 訴人造成何種侵害,客觀上一般人尚不至於認為上開話語 會構成威脅,致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亦難認屬於 惡害之通知,是自難僅憑告訴人之單一指訴,遽以該等罪 責相繩。
(二)被告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部分: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於105 年3 月15日修正公布施行, 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違反第6 條第1 項 、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 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第2 項規定:「意圖營利 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 違反第6 條第1 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 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而立法理由為 「無不法意圖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原則以民事賠償、行



政罰等救濟為已足。惟若行為人如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利益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仍有以刑罰處罰之必要。 」,顯見修正後個人資料保法護第41條之要件,行為人主 觀上必須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 之利益,否則即與本罪不符,合先敘明。
2.經查,臉書公司目前以殺人、擄人勒贖、妨害電腦使用、 毒品、竊盜、詐欺、妨害性自主、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現已改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為主 要查詢案類,法務部業於104 年6 月5 日以法檢字第1040 4515690 號函通報,而本件告訴意旨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法等案件,非屬前揭案類,致無法函請臉書公司提供資料 憑查。再質以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伊係懷疑「余 詩婷」、「阮明」可能是被告,因為臉書可以化名,且其 等所發表之內容,都是被告對伊家所做的行為,如果是一 般網友不會長時間轉載他人貼文,所以伊懷疑該等文章內 容係被告所發表等語,是告訴人僅係猜測可能係被告發表 如附表所示文章,惟並未提出具體何以認定為被告所為之 證據以供進一步查證,則如附表所示之文章是否為被告所 發表,實非無疑。
3.退萬步言之,縱認如附表所示文章係被告所刊登,惟詢以 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被告之前是伊先生阮享利的外遇對 象,兩人有發生一夜情,雙方應該是有感情糾紛而陸續進 行刑事訴訟,內容包含被告認為阮享利性侵、詐欺及誹謗 而對阮享利提告等語,又觀之如附表所示文章所載之內容 ,主要係要求阮享利出面說明及籲請矯正署即阮享利任職 機關盡速回覆申訴情形,其中之措辭雖稍尖銳或嚴厲,而 有欠周之處,仍難認其有何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 損害告訴人利益之意圖,核其所為與修正後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則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既 已實質上將不具「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 他人之利益」主觀構成要件之行為廢除刑事責任,從而, 本案中查無其他事證認定其所為有何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而合於該等主觀構成要件, 自無論以該罪之餘地。
四、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下稱高雄高分檢)駁回再議處分 意旨略以:查被告雖曾多次前往聲請人住宅前,以擴音器廣 播及散發傳單,然其所為地點係在公眾得自由通行之馬路旁 ,過程中並未有何強迫聲請人不得離開、通行或限制聲請人 行動之舉,且聲請人於過程中尚能自行外出及返家,此為聲



請人所未否認。再議意旨雖認被告上開行為,已使聲請人全 家日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而有強制犯行等語。然被告在整個 過程中,並未對聲請人本人施以任何強暴或脅迫行為,已如 原處分所述。雖依常情而論,被告之行為是否妥適,固有檢 討餘地,但仍難認被告之行為符合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又被 告所為本件之言論,並未具體提及欲以如何之不法手段加害 聲請人及其子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亦無論及 將以何種惡害之方法對聲請人造成何種侵害,客觀上一般人 尚不至於認為上開話語會構成威脅,致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 安之境,難認屬於惡害之通知,亦如原處分所述,則揆諸前 揭判例說明,被告所為,亦未符合恐嚇罪之構成要件。又再 議意旨復認被告複製上述網路內容,傳送聲請人之個資,及 認其行為已影響聲請人之家庭生活等而有違反修正後之個人 資料保法護第41條等語。惟修正後個人資料保法護第41條構 成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 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犯罪之主觀構成要件,否則即與本 罪不符。本件被告否認有傳送附表所示之文章予他人之行為 ,縱如聲請人所指,依文章內容疑似係被告所為。然聲請人 亦未否認其夫阮享利之前,確曾與被告發生一夜情,被告為 其夫外遇對象,及被告曾指控阮享利對其性侵,雙方為此亦 有多件訴訟等情。再觀諸附表所示文章內容,大致上係要求 阮享利出面說明、對質、公開道歉,及籲請矯正署即阮享利 任職機關盡速回覆申訴情形,則被告顯非有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目的,其主要訴求係要 求聲請人之夫阮享利出面說明,或要求公道,則其所為,與 個人資料保法護第41條規範之主觀構成要件,即有不符,是 再議意旨所指,自有未洽。據此,原檢察官調查相關證據資 料後,認被告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經核並無違誤,應 予維持。
五、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一)被告自106 年4 月27日、28日、29日及同年5 月3 日、4 日、5 日共7 天,在告訴人家門口以高分貝擴音器、小蜜 蜂、看板及發放傳單之方式,造成他人對告訴人議論紛紛 ,主觀上已造成告訴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內心之恐懼,且嚴 重影響告訴人子女上下學之自由,告訴人放學前往接送子 女時,亦需等待被告離去後方敢進入家門,以致影響告訴 人子女之身心健康,時常有莫名之恐懼症。然高雄地檢署 、高雄高分檢竟無視被告所為造成告訴人全家之身心傷害 ,認為客觀上一般人尚不至於認為其言行構成威脅,亦不 會使生活狀態陷於不安,而否認被告涉有刑法強制及恐嚇



危害安全之罪嫌,而為不起訴處分並駁回告訴人再議之聲 請,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二)又就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被告疑似以化名在網 路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並揭露告訴人患有乳癌之內容 後,向不特定群眾散發,而傳遞告訴人之個資隱私予他人 ,至為顯然,且被告之行為即是欲影響告訴人之家庭生活 、工作情緒、小孩就學權益,以造成告訴人全家之折磨痛 苦,是被告上開所為,自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主觀 要件相符。又在證據調查部分,臺南第一分局員警曾表示 PChome之網站設在國內,可以循線追查散佈告訴人個資隱 私之文章帳號及IP位置,非如臉書公司僅能針對特定犯罪 提供個資,為此項證據聲請卻為撿警所忽視,且於不起訴 處分書(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誤載為「不起訴判決書」) 亦未說明未予調查之理由,顯有調查證據不備之情形。(三)被告前揭至告訴人門口廣播「阮享利的兒子是強姦犯的兒 子,他兒子會有樣學樣」,此對才就讀小學6 年級之未成 年孩童,且住家就在學校對面,造成名譽和身心上的巨創 ,如被告認為司法判決不公,可循正常管道申訴,而非傷 害孩童,然檢察官對此視若無睹,對被告仍為不起訴處分 ,讓告訴人全家痛苦不解。
六、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以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而提出告訴,經高 雄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 經高雄高分檢署檢察長於駁回再議確定,業如前述,聲請人 於107 年7 月16日收受前開再議駁回處分書,聲請期間(10 日)應自107 年7 月17日(即駁回再議處分書合法送達生效 之翌日)起算,又因聲請人指定送達址設臺南市東區,依法 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 條第1 款第1 目規定須加計 在途期間4 日(上述期間均不生扣除假日之問題),據此計 算應以107 年7 月30日為期間末日,而聲請人委任律師為代 理人於107 年7 月2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有前 揭不起訴處分書、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交付審判聲 請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在 法定期間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 敘明。
七、按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新增第258 條之1



至之4 之「交付審判制度」,主要目的在建立對檢察官不起 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否合法適當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 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規定法 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 據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參以同法第260 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 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 者,係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 則前述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自更應 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 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 法第260 條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又法院對於聲請交付審 判案件之審查,應限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違法,至於檢 察官據以不起訴處分之基礎事實,則非法院應行介入審查之 對象,蓋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乃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 門檻,亦即在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 第1 項規定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 察官所認定之事實有不同判斷,惟該案件必須繼續偵查始能 判斷應否起訴者,即該案件並未存有應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理 由而未到達起訴門檻時,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 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 據現行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 定駁回,是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 條即 規定,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聲請人 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 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 則外,自不宜率予交付審判。又按所謂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 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指告訴人所提出請求 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 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倘調查結果,尚不足 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 。
八、駁回交付審判之理由:
經查,前述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暨事證,業經本院調 閱前述卷證(高雄高分檢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1365號、高雄 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10808 號卷)核閱屬實。聲請人即告 訴人(下稱聲請人)以上開理由聲請交付審判,本院審酌如 下:
(一)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




1.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 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應構成刑法304 條之強制罪(最高 法院93年度台上第330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同法第30 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 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 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 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 參照)。據此,如行為人之行為非屬強暴脅迫之手段,且 未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即與刑法第30 4 條強制罪構成要件不符,又如行為人並未對他人就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為惡害通知,亦難認構成 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合先敘明。
2.經查,聲請人於警詢、偵查中陳稱:被告說「阮享利的兒 子是強姦犯的兒子,阮享利的兒子有樣學樣」,讓伊兒子 背負強姦犯兒子的罪惡感,而且被告早上7 點到伊家門口 ,用擴音器廣播、發傳單,讓伊要帶兒子上學很不方便, 伊與兒子出門還要戴口罩,且因放學時被告會在伊家前面 鬧,所以伊與兒子必須繞路才可以回家,造成伊全家生活 大亂及不便。另被告企圖用手機拍伊與伊兒子,以及用擴 音器廣播、發傳單等行為,也讓伊很害怕等語(他卷第75 頁反面、第124 頁),是依聲請人所述,被告雖有以發送 傳單、擴音器放送訊息或欲以手機拍攝聲請人及其子而造 成聲請人困擾,但被告並未以任何強暴或脅迫手段妨害聲 請人任意出入之行動自由,而聲請人選擇戴口罩、繞路出 入家門,亦為聲請人為避免直接與被告見面而有衝突、尷 尬情形所為之選擇,難認被告之行為即為逼迫聲請人為無 義務之事或妨害聲請人行使權利。
3.又聲請人陳稱被告以放置立板、發送傳單或擴音器廣播「 阮享利的兒子是強姦犯的兒子」、「要嘉義監獄公務員阮 享利出來履行承諾,帶妻子兒子下跪洗門風」等內容,係 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云云。然查,被告放置看板、發送傳 單以及以擴音器廣播上開內容等情,為被告所自承(他卷 第137 頁),核與聲請人偵查中之陳述相符(他卷第75、 123 -124頁),並有卷附傳單照片、被告發送傳單照片、 擴音器廣播譯文、立板照片(他卷第5-7 、80-81 、148 頁),固可先予認定。惟上開「阮享利的兒子是強姦犯的 兒子」、「要嘉義監獄公務員阮享利出來履行承諾,帶妻 子兒子下跪洗門風」等言語,其內容至多僅屬被告以不雅 言語指責聲請人之配偶、兒子,或要求聲請人之配偶履行 聲請人所認為之承諾內容,然被告均未對聲請人為任何加



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揆以前揭 說明,亦難認被告涉有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嫌。
4.據此,高雄地檢署及高雄高分檢經偵查後,以聲請人之行 動自由並未受到限制,故被告所為並未使告訴人為無義務 之事或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另被告所為「阮享利的兒子 是強姦犯的兒子,阮享利的兒子有樣學樣」等言語,客觀 上亦非對聲請人為惡害通知或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因認 被告所為,均與刑法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 不符,並已充分說明認定之依據及理由,其認事用法,均 無違誤。
(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
1.按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 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 項、 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 項規定,或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 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 以下罰金,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 1 項規定明確。是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關於他人之病歷、醫療個人資料,除有正當理由 外,固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然縱有違反同法第6 條第 1 項前段,亦須行為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 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主觀意念,方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負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2.經查,被告堅詞否認附表所示文章為其所發表(他卷第17 1 頁),而就附表所示之發表於臉書之文章,是否為被告 所為一節,聲請人陳稱:「(問:PO網內容前妻為何人? 為何你認為是你?)是我,因為我確實有乳癌,因為我先 生在網路上稱他已離婚,所以我認為是在說我」、「(問 :為何你認定是被告所為?)因為被告曾於106 年4 月27 日、28日、29日及同年5 月3 日、4 日、5 日曾到我家門 口以廣播傳單方式,要我先生帶著妻小跪洗門風」、「( 問:有無可能是該名阮明余詩婷之人分享他人貼文?) 轉發不能長時間一直貼在網路上,都是這兩個人在發,即 便是一般網友也不會長時間轉載,所以我合理懷疑這兩個 都是被告化名」(他卷第35-36 、75頁、第165 頁反面) 等語,可知聲請人僅因其本身確有罹患前揭文章中所示之 疾病,且前揭文章發文之暱稱均屬同一,即推測附表所示 文章為被告以「阮明」、「余詩婷」之暱稱而在臉書上發 表。然而,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以證明「阮明」、



余詩婷」即為被告所使用之暱稱,並用以發表附表所示 之文章內容,而僅屬個人之臆測,故附表所示之文章是否 確為被告所發表,尚乏明確證據。
3.又縱使附表所示文章確實為被告以「阮明」、「余詩婷」 所發表,然聲請人於偵查中陳稱:被告之前是伊先生阮享 利的外遇對象,並有發生過一夜情,但因為感情發生糾紛 ,被告曾對阮享利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但後來不起訴, 所以被告懷恨在心,並說阮享利詐欺、誹謗被告等語(他 卷第35、75頁、第165 頁反面),再觀察附表所示文章之 內容,其內容不外表達阮享利需負起法律上責任,並要求 矯正署應對阮享利為適當之處置,此有臉書翻拍照片可參 (他卷第10-19 頁),復審酌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之答辯 狀,內容亦在記載其與阮享利間之感情糾紛或是其遭阮享 利性侵害等事宜,以及希望阮享利為其自身行為負擔法律 責任或受懲處之目的(他卷第140-145 頁),可見被告確 實因主觀上認與阮享利有感情糾葛存在或其自身權利遭阮 享利侵害,而欲透過各種方式主張其權利,是被告縱使在 附表所示文章中提及聲請人之病情,然其主觀上意念既是 在主張自己權利,即難認被告有故意藉此獲得不法利益或 侵害告訴人利益之主觀意念,而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 主觀構成要件不符,尚難認被告應負本條之刑事責任。 4.又告訴人雖以檢警機關並未查詢被告之PChome帳號及IP位 置為由,認調查有所不備云云,惟本件告訴人就被告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提出告訴之事實,為被告以「阮明」、 「余詩婷」之暱稱而在臉書上發表附表所示之文章,而與 PChome之網站無關,此有刑事告訴狀、聲請再議狀在卷可 考,且縱使查明於PChome網站上之帳號使用者資料或IP位 置,亦無法直接證明與臉書使用「阮明」、「余詩婷」之 人為同一人,況原偵查檢察官亦已說明因本案係涉犯個人 資料保護法案件,目前並非可函詢臉書公司提供資料之範 疇,是原偵查檢察官依據被告、聲請人之陳述、供述,並 參酌卷內資料後,認並無再就聲請人所提出之PChome帳號 或IP位置予以追查,尚難認有何疏漏之處。
5.綜上,高雄地檢署、高雄高分檢檢察官認並無證據證明被 告以臉書「阮明」、「余詩婷」之人並發表附表所示之文 章,又縱使被告確為發表附表所示文章之人,亦與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不符,所憑證據及說理俱已極 其詳盡,故上開偵查機關依罪刑法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 ,認定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及駁回再議之處分



,於事實調查程序及相關證據之評價、認定,均無違法或 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聲請人 仍執前開交付審判意旨,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 分顯有違誤云云,均屬無據。從而,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附表(參他卷第10-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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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刊登時間│發表人 │文章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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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10 │余詩婷 │請民眾踴躍打電話去監察院及矯正署舉報阮享│
│ │月23日 │ │利的網路貼文犯罪事件! 在臉書搜尋就有阮享│
│ │ │ │利的帳號及照片,內容如下: │
│ │ │ │舉報已婚嘉義監獄公務員阮享利網路''假徵婚│
│ │ │ │''詐騙女人上床危害社會! 還訴訟變相詐財受│
│ │ │ │害者! 阮享利用苦肉計說自願帶乳癌妻子及兒│
│ │ │ │子下跪洗門風求脫罪! 我在阮享利發傳單討│
│ │ │ │公道! 要阮享利出來履行承諾帶妻子乙○○及│
│ │ │ │兒子下跪洗門風,請阮享利公開對質新證據有│
│ │ │ │無涉及強姦! 阮享利躲避不理! 用Google搜尋│
│ │ │ │''嘉義監獄公務員阮享利''滿網路犯罪事件及│
│ │ │ │阮享利公開''道歉聲明''! 可證阮享利是罪犯│
│ │ │ │去管教犯人! 矯正署仍包庇阮享利升官加薪矯│
│ │ │ │正署應廢除阮享利工作! 請分享下去,讓社會│
│ │ │ │上所有女人不再受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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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10 │余詩婷 │矯正署及嘉義監獄惡意包庇嘉義監獄公務員阮│
│ │月24日 │ │享利這個有判決書為證的犯罪人! 沒有回覆我│
│ │ │ │投訴阮享利的案件,卻故意狡辯用電子信箱已│
│ │ │ │回覆我,而不再做回覆。阮享利害到我家破人│




│ │ │ │亡卻仍逍遙法外升官加薪! 在11月1日前,矯 │
│ │ │ │正署再不回覆此案,我就去阮享利臺南家門前│
│ │ │ │自殺,我在網路已公布是矯正署及嘉義監獄逼│
│ │ │ │死我這個受害者走投無路申冤而自殺討血債的│
│ │ │ │!我家破人亡一無所有才在臺南火車站的地下 │
│ │ │ │隧道睡覺,都是阮享利的加害造成的! 請還我│
│ │ │ │公道!舉報如下: │
│ │ │ │舉報已婚嘉義監獄公務員阮享利網路''假徵婚│
│ │ │ │''詐騙女人上床危害社會! 還訴訟變相詐財受│
│ │ │ │害者! 阮享利用苦肉計說自願帶乳癌妻子及兒│
│ │ │ │子下跪洗門風求脫罪! 我在阮享利發傳單討│
│ │ │ │公道! 要阮享利出來履行承諾帶妻子乙○○及│
│ │ │ │兒子下跪洗門風,請阮享利公開對質新證據有│
│ │ │ │無涉及強姦! 阮享利躲避不理! 用Google搜尋│
│ │ │ │''嘉義監獄公務員阮享利''滿網路犯罪事件及│
│ │ │ │阮享利公開''道歉聲明''! 可證阮享利是罪犯│
│ │ │ │去管教犯人! 矯正署仍包庇阮享利升官加薪矯│
│ │ │ │正署應廢除阮享利工作! 請分享下去,讓社會│
│ │ │ │上所有女人不再受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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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10 │余詩婷阮享利犯下的罪辱抹了自己的亡父母阮人福跟│
│ │月24日 │ │阮曾淑美,請出來公開對質! │
│ │ │ │請民眾踴躍打電話去監察院及矯正署舉報阮享│
│ │ │ │利的網路貼文犯罪事件!在臉書搜尋就有阮享 │
│ │ │ │利的帳號及照片,內容如下: │
│ │ │ │舉報已婚嘉義監獄公務員阮享利網路''假徵婚│
│ │ │ │''詐騙女人上床危害社會! 還訴訟變相詐財受│
│ │ │ │害者! 阮享利用苦肉計說自願帶乳癌妻子及兒│
│ │ │ │子下跪洗門風求脫罪! 我在阮享利發傳單討│
│ │ │ │公道! 要阮享利出來履行承諾帶妻子乙○○及│
│ │ │ │兒子下跪洗門風,請阮享利公開對質新證據有│
│ │ │ │無涉及強姦! 阮享利躲避不理! 用Google搜尋│
│ │ │ │''嘉義監獄公務員阮享利''滿網路犯罪事件及│
│ │ │ │阮享利公開''道歉聲明''! 可證阮享利是罪犯│
│ │ │ │去管教犯人! 矯正署仍包庇阮享利升官加薪矯│
│ │ │ │正署應廢除阮享利工作! 請分享下去,讓社會│
│ │ │ │上所有女人不再受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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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10 │余詩婷 │監察院收: │
│ │月24日 │ │矯正署及嘉義監獄惡意包庇嘉義監獄公務員阮│




│ │ │ │享利這個有判決書為證的犯罪人! 沒有回覆我│
│ │ │ │投訴阮享利的案件,卻故意狡辯用電子信箱已│
│ │ │ │回覆我,而不再做回覆。阮享利害到我家破人│
│ │ │ │亡卻仍逍遙法外升官加薪! 矯正署再不回覆此│
│ │ │ │案,我就去阮享利臺南家門前自殺,我在網路│
│ │ │ │已公布是矯正署及嘉義監獄逼死我這個受害者│
│ │ │ │走投無路申冤而自殺討血債的! 我家破人亡一│
│ │ │ │無所有,才在臺南火車站的地下隧道睡覺,都│
│ │ │ │是阮享利的加害造成的! 請還我公道! 舉報如│
│ │ │ │下: │
│ │ │ │舉報已婚嘉義監獄公務員阮享利網路''假徵婚│
│ │ │ │''詐騙女人上床危害社會! 還訴訟變相詐財受│
│ │ │ │害者! 阮享利用苦肉計說自願帶乳癌妻子及兒│
│ │ │ │子下跪洗門風求脫罪! 我在阮享利發傳單討│
│ │ │ │公道! 要阮享利出來履行承諾帶妻子乙○○及│
│ │ │ │兒子下跪洗門風,請阮享利公開對質新證據有│
│ │ │ │無涉及強姦! 阮享利躲避不理! 用Google搜尋│
│ │ │ │''嘉義監獄公務員''阮享利滿網路犯罪事件及│
│ │ │ │阮享利公開''道歉聲明''! 可證阮享利是罪犯│
│ │ │ │去管教犯人! 矯正署仍包庇阮享利升官加薪矯│
│ │ │ │正署應廢除阮享利工作! 請分享下去,讓社會│
│ │ │ │上所有女人不再受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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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年10 │余詩婷 │請教各位網友: │
│ │月26日 │ │我所有的手機及市話被監聽了,我沒有犯法,│
│ │ │ │只是跟嘉義監獄公務員阮享利的互告官司引起│
│ │ │ │的,當官的權力就是可以這樣無法無天嗎! 我│
│ │ │ │要該如何去申訴,去哪裡申訴這些無法無天的│
│ │ │ │畜生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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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5年10 │阮明 │分享帳號「余詩婷」所張貼之附表3之貼文 │
│ │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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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年10 │阮明阮享利你對余詩婷的確舉證表示一下意見吧? │
│ │月28日 │ │阮享利犯下的罪辱抹了自己的亡父母阮人福跟│
│ │ │ │阮曾淑美,請出來公開對質! │
│ │ │ │請民眾踴躍打電話去監察院及矯正署舉報阮享│
│ │ │ │利的網路貼文犯罪事件!在臉書搜尋就有阮享 │
│ │ │ │利的帳號及照片,內容如下: │
│ │ │ │舉報已婚嘉義監獄公務員阮享利網路''假徵婚│




│ │ │ │''詐騙女人上床危害社會! 還訴訟變相詐財受│
│ │ │ │害者! 阮享利用苦肉計說自願帶乳癌妻子及兒│
│ │ │ │子下跪洗門風求脫罪! 我在阮享利發傳單討│
│ │ │ │公道! 要阮享利出來履行承諾帶妻子乙○○及│
│ │ │ │兒子下跪洗門風,請阮享利公開對質新證據有│
│ │ │ │無涉及強姦! 阮享利躲避不理! 用Google搜尋│
│ │ │ │''嘉義監獄公務員阮享利''滿網路犯罪事件及│
│ │ │ │阮享利公開''道歉聲明''! 可證阮享利是罪犯│
│ │ │ │去管教犯人! 矯正署仍包庇阮享利升官加薪矯│
│ │ │ │正署應廢除阮享利工作! 請分享下去,讓社會│
│ │ │ │上所有女人不再受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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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年11 │余詩婷 │矯正署的公務員法則是以淫棍為標準!矯正署=│
│ │月4日 │ │淫棍!案例如下: │
│ │ │ │阮享利犯下的罪辱抹了自己的亡父母阮人福跟│
│ │ │ │阮曾淑美,請出來公開對質! │
│ │ │ │請民眾踴躍打電話去監察院及矯正署舉報阮享│
│ │ │ │利的網路貼文犯罪事件!在臉書搜尋就有阮享 │
│ │ │ │利的帳號及照片,內容如下: │
│ │ │ │舉報已婚嘉義監獄公務員阮享利網路''假徵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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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