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7年度,262號
KSDM,107,簡上,262,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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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家慧


指定辯護人 黃子芸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1
日所為之107 年度簡字第334 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21613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編號1 、3 「一審主文」欄所示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柯家慧關於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上訴駁回。
柯家慧上述撤銷改判所處之刑(拘役貳拾伍日、參拾伍日)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拘役參拾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柯家慧居住在高雄市○○區○○街000 巷0 ○0 號(下稱4 之1 號),丁○○、己○○及戊○○則共同居住在高雄市○ ○區○○街000 巷0 ○0 號(下稱2 之1 號),其等係左右 鄰居關係,並共用樓梯間,柯家慧因細故而與丁○○、己○ ○及戊○○發生嫌隙,分別為下列行為:
柯家慧於民國105 年10月3 日下午6 時30分許,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在其4 之1 號住處2 樓陽台,以足使不特定多數 人得以共同聽聞之音量,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言詞辱罵丁○ ○,足以貶損丁○○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至己○○未據告訴 部分,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
柯家慧於106 年1 月16日中午12時許返家時,見其停放在1 樓門外之機車遭人劃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 人得共見共聞之情狀下,先在1 樓門外,以「破麻」等語辱 罵己○○,復接續上開公然侮辱犯意,在共用樓梯間以「最 無路用的人」、「壞心的事情你們家做最多」等語辱罵丁○ ○,足以貶損己○○及丁○○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㈢柯家慧於106 年3 月10日下午2 時45分至同日晚間7 時57分 許,基於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4 之1 號住處 2 樓陽台及1 樓門外,朝丁○○、己○○及戊○○所居住之 2 之1 號方向,以足使丁○○、己○○及戊○○及其他不特 定人得以共同聽聞之音量,接續向丁○○、己○○及戊○○ 恫稱:「我絕對不讓他們生存,幹你祖母」、「你不出去10



7 巷、走不出去」、「我要你走不出去107 巷」、「從今以 後誰敢在這裡講話試試看,看我怎麼對付你們」、「要你走 不出去107 巷」、「你們郭家走不出去107 巷」等語,以此 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丁○○、己○○及戊○○, 致丁○○、己○○及戊○○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同時並公然接續以如附表編號3 所示「幹你娘」、「臭機掰 」、「死老猴」、「茄萣老流氓」等語辱罵丁○○,足以貶 損丁○○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至己○○部分未據告訴部分, 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
二、案經丁○○、己○○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 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 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 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上訴人 即被告柯家慧(下稱被告)表示意見,均已知上述證據乃屬 傳聞證據,並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見107 年度簡 上字第262 號卷【下稱簡上卷】第67頁),且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 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載言論。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行,辯稱: 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伊係在陽台講電話,未指名道姓,非 在罵丁○○。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係因為當時見到機車被 劃傷,一時情緒激動,並未指名道姓,非在罵丁○○、己○ ○。就附表編號3 所示部分,伊當時喝醉了,係在講電話, 證人甲○○可以作證,且伊是指丁○○、己○○、戊○○無 法走出107 巷去接觸外界,並無辱罵、恐嚇犯意云云。經查 :
㈠被告與丁○○、己○○、戊○○為鄰居關係,被告有於事實 欄一所示時、地,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載言論之事實 ,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簡上卷第64頁),並 有告訴人丁○○、己○○提供之錄音光碟暨錄音譯文、勘驗



報告在卷可稽(見106 年度他字第2662號卷【下稱他字卷】 第5 至17頁、第58頁)。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有關被告所為上開言論分係針對丁○○、己○○與戊○○之 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 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係被告於105 年10月3 日在4 之1 號 陽台所講的,當時伊母親郭淑媛與鄰居在1 樓聊天,被告對 著樓下講附表編號1 所載言論,伊從家裡錄音,被告知道伊 父母吃素,而且被告住處隔壁就是我們。附表編號2 所示部 分,是伊於106 年1 月16日返家時,被告指著伊說「破麻」 ,伊上樓之後就開始錄音。附表編號3 所示部分,被告先在 4 之1 號陽台罵,後來又跑到1 樓,說伊家吵吵鬧鬧,伊與 丁○○、郭淑媛在住家陽台都有聽到,伊就從家裡錄音,因 為伊父親丁○○是茄萣人,被告有提到茄萣大流氓,就是在 指伊父親,且被告有提到「不讓郭家走出107 巷」、「我絕 對不讓他們生存」、「從今以後誰敢在這裡講話試試看,看 我怎麼對付你們」這些話,讓伊覺得很害怕等語(見他字卷 第36至38頁、107 年度簡字第334 號卷第22頁,簡上卷第97 頁反面至第99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於偵查中 供稱:伊吃素30幾年,被告之前誣賴伊把被告的信用卡及帳 單拿走,所以伊認為附表編號1 所載言論係在罵伊。附表編 號2 所載言論,係被告於106 年1 月16日中午12時返家上樓 的時候,用手指著伊說「你是最沒路用的人」、「厝邊沒像 你這麼壞心」等語(見他字卷第36至37頁);暨證人即被害 人郭淑媛於偵查中供稱: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係伊於106 年10月3 日下午六點半,在1 樓與鄰居翁李麗淑聊天,當時 被告在其住家陽台朝著伊罵,伊女兒己○○就將該內容錄下 來。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係於106 年1 月16日中午12時許 ,伊與己○○返家時,被告站在樓下罵「破麻、你心肝最不 好、每次刮人家的車」等語。附表編號3 所示部分,係被告 於106 年3 月10日下午2 時許,在伊住家陽台罵伊先生丁○ ○是茄萣最大尾流氓,當時我們在睡午覺,聽到聲音後出去 看,看到被告下樓,並在1 樓門外指著2 樓罵等語(見他字 卷第43至45頁)大致相符。復觀諸被告為附表編號1 所載言 論(即105 年10月3 日)之內容,有提及「阿擱吃菜,呷爛 鳥,幹!」、「是隔壁造成的拉」、「以前我家不曾發生的 事情,現在今天都發生了,信用卡人家寄到這來,你知道嗎 ,蛤~你把我帳單拿去放,我欠卡債法院傳單你把我拿去兜 位,幹你娘,垃圾鬼,侵門踏戶來我家」等語;另為附表編 號3 所載言論(即106 年3 月10日)內容,亦提及「門撞壞 掉你祖媽要幫你們修理」、「我有存證證明,隔壁,大粒



、小粒汗,你祖媽絕對不要修理」、「你們吵死人,就是郭 家講不停,幹你娘臭雞掰」、「郭家最大流氓就是他,郭家 最大流氓就是他」、「茄萣老流氓」等語,有前揭錄音譯文 附卷相互以觀。可知被告提及「吃菜」、「信用卡帳單」、 「隔壁」、「郭家」、「茄萣」等詞,均係與告訴人丁○○ 、己○○及戊○○有關。足徵被告所為上開言論所指對象, 係居住其隔壁之郭姓一家人,即為丁○○、己○○、戊○○ ,堪以認定。再者,被告為附表編號2 所載言論中,先稱「 每次都在劃人的車的破麻」,於聽聞丁○○與己○○分別表 示欲裝設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後,被告又稱:「叫警察來也 沒關係,我有證據。我不需要跟你講,你是最沒路用的人, 我不想跟你講啦。」、「厝邊沒像你這麼壞心,妳不用照啦 ,我沒指名道姓啦。」、「事情揭發,做壞心事你們做最多 ,人發現了才說沒有,壞心的事情你們家做最多,我沒有指 名道姓,不要對號入座。」等語,亦有該錄音譯文附卷可佐 ,顯見被告所為上開言論係用以回應告訴人丁○○及己○○ 之情,至為灼然。
㈢證人即鄰居翁李麗淑鄭立旻於偵查中均供稱:於105 年10 月3 日,有聽到被告罵人的聲音很大聲,沒有指名道姓,但 有罵「念什麼經、吃什麼菜、吃懶鳥」等語;復於106 年1 月16日中午,有聽到被告對著己○○、郭淑媛說「破麻」; 又於106 年3 月10日下午2 時許,亦有聽到被告罵「茄萣最 大尾流氓、懶鳥、郭家的流氓就是尹、倒陽」、「要讓郭家 走不出107 巷」、「不讓你們生存、幹你祖母」等語。被告 所稱「郭家」就是指戊○○他們家,被告這樣大聲罵人,鄰 居們也都很害怕等語(見他字卷第45至46頁);參以證人翁 李麗淑鄭立旻與被告、告訴人並無利害關係,應無刻意誣 陷被告之理,其等所為上開供述,應堪採信,益徵被告為附 表所示言論,係針對丁○○、己○○及戊○○甚明。再者, 被告為附表編號1 、3 所示言論時,係身處其4 之1 號住家 陽台或1 樓門外,而告訴人己○○在其位於2 之1 住家錄音 ,猶可清楚錄得被告所為上開言語,可知被告在其住家陽台 或1 樓門外係刻意朝向郭淑媛、丁○○及己○○所在方向, 以足使其等得以聽聞之音量表示前開恫嚇、侮辱性言語,己 ○○始可清楚錄得被告說話之內容,是被告當時確係明知郭 淑媛、己○○、丁○○得以聽聞其所述之內容,猶刻意以郭 淑媛、己○○、丁○○得以聽聞之聲量,為附表編號1 、3 所載之恫嚇、辱罵性言語。從而,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 所示 言論係針對告訴人丁○○,附表編號2 所示言論係針對告訴 人丁○○及己○○,附表編號3 所示言論,其中侮辱性言語



係針對告訴人丁○○,恫嚇部分則係針對告訴人丁○○及被 害人己○○、戊○○,應堪認定。則被告辯稱:伊所為附表 所示言論,並非針對丁○○、己○○、郭淑媛云云,委不足 採。
㈣至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伊去被告家中工作那天 有看到被告在講電話等語(見簡上卷第95頁反面);然其亦 證稱:伊不確定何時到被告住處,沒有聽到附表編號3 所示 言論,因為伊都在在廚房施工等語(見簡上卷第96頁反面至 第97頁正面)。準此,證人甲○○既未能確認施工日期是否 為106 年3 月10日,且對於附表編號3 所載內容亦不清楚, 自難單憑證人甲○○上開不完整之證述,遽為被告有利之認 定。
㈤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規範之「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特 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 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 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20 33號解釋、第2179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5 號解釋 意旨參照)。可知公然侮辱罪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 以共見共聞為要件,原不以行為人所在之地是否為不特定多 數人所得出入之場所為限。而「侮辱」係以粗鄙之言語、舉 動、文字、圖畫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貶損他人人格或社 會地位之評價。查,被告住處陽台雖有以鐵欄杆圍繞,然留 有空隙,並未完全與外界阻隔乙節,有告訴人丁○○提出之 被告住處照片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21至22頁),堪認被告 在其住處陽台朝外或告訴人住家方向大聲講話,均可輕易使 不特定人聽聞。而被告縱於非公開場所之住處陽台為上開辱 罵言語,己○○仍可在其2 之1 號住家清楚錄得被告所為附 表編號1 、3 所載言論乙節,已如前述。是被告為前開言論 時,雖身在其住家陽台,然若非被告係刻意以足使戶外不特 定之多數人所得共同聽聞之有力音量發表前開言語,告訴人 己○○又如何清楚錄得被告說話之內容?從而,被告上開言 語已達於為不特定人所得聽聞甚詳之程度,而為不特定人所 得共見共聞,自屬公然,應堪認定。又公寓大廈樓梯設立之 本質,即屬供全體住戶及得以進入該公寓大廈之不特定人所 使用,樓梯間或通道口其本質為住戶全體或得以進入該公寓 之人隨時可能選擇使用之處,即屬隨時可能有不特定人或多 數人經過之地方,應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場所 無訛,且係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而被 告於106 年1 月16日中午12時許,先在其住處1 樓外對著告 訴人己○○辱罵「破麻」等語後,復在其與告訴人丁○○共



用之樓梯間,以「你是最沒路用的人」、「我不要跟你沒路 用的人講話」、「厝邊沒像你這麼壞心」、「壞心的事情你 們家做最多」等語對著告訴人丁○○謾罵,上開言語均已足 以貶損告訴人己○○、丁○○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 之評價,應認已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是被告公然在 該不特定人可以見聞之情形下,對告訴人丁○○以附表編號 1 至3 所載言論,及對告訴人己○○以「破麻」等語,謾罵 告訴人丁○○、己○○,藉由此輕蔑、攻擊性之文句,用以 侮辱告訴人丁○○(附表編號1 至3 )、己○○(附表編號 2 ),自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㈥次按恐嚇罪之成立,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怖為已足, 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所謂恐嚇 ,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 語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應本於 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依客觀經驗法則而為判斷。經查,被告 於106 年3 月10日下午2 時45分至同日晚間7 時57分許,向 丁○○、己○○及戊○○恫稱:「我絕對不讓他們生存,幹 你祖母」、「你不出去107 巷、走不出去」、「我要你走不 出去107 巷」、「從今以後誰敢在這裡講話試試看,看我怎 麼對付你們」、「要你走不出去107 巷」、「你們郭家走不 出去107 巷」等語,細譯該等言詞之內容,已暗指將對告訴 人丁○○、被害人己○○及戊○○不利,而使其等無法安然 的進出高雄市苓雅區英義街107 巷或繼續居住於該處;參以 被告所為附表編號3 所示言論,前後時間長達近5 小時之久 ,其中伴隨著多次「幹你娘雞掰」之侮辱性用語,確足令一 般人感覺生命、身體之安全受威脅,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之 通知,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佐以被告係59年次,國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並有相當之社會歷練,自難諉為不知, 被告主觀上自有恐嚇之故意。是被告辯稱:伊為上開言詞之 意思是指郭家他們無法去107 巷外面接觸朋友云云,顯不足 採。
㈦綜上所述,被告前揭辯詞,顯屬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公然侮辱犯行 ,共3 次;及附表編號3 所示恐嚇危害安全犯行1 次,均洵 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2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罪;就附表編號3 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被告就附表編號2 所 為先後辱罵丁○○、己○○,及就附表編號3 所為數次以「 幹你娘」、「臭機掰」、「死老猴」、「茄萣老流氓」、「



我絕對不讓他們生存」、「我要你走不出去107 巷」、「你 們郭家走不出去107 巷」等語辱罵、恐嚇丁○○、己○○及 戊○○,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相同法益, 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犯意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 均應屬接續犯。又被告於附表編號2 所為同時公然侮辱丁○ ○及己○○,於附表編號3 所為同時公然侮辱丁○○及恐嚇 丁○○、己○○、戊○○,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論以公然侮辱罪(附表編 號2 部分)、恐嚇罪(附表編號3 部分)。被告所為附表編 號1 至2 之公然侮辱2 罪與附表編號3 之恐嚇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撤銷改判部分:
原審對被告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被告被訴如附 表編號1 、3 所示公然侮辱己○○部分,未據己○○合法告 訴(詳如後述),原審就此部分逕為實體之判決,已有違誤 。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固非可採,然原審判決既有上開違誤 之處,仍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 被告與告訴人丁○○、己○○及被害人戊○○係鄰居關係, 縱有糾紛,亦宜思以理性、正當、合法方式妥善處理解決, 被告不思及此,竟以公然侮辱及恫嚇之方式,表達其個人之 不滿,所為實屬不該;且於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顯未能理 解其行為之不當;並審酌被告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之程 度,迄今尚未與丁○○、己○○及戊○○達成和解之情形, 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中低收入戶之 經濟狀況,有聽力障礙,離婚,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及2 名 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分別就附表編號1 、3 犯行各量處拘 役25日及35日,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上訴駁回暨定應執行刑部分:
原審以被告就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犯公然侮辱犯行,事證明 確,適用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公然侮辱告訴人丁○○ 、己○○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之程度,及犯後否認犯行 之態度,且尚未與告訴人丁○○、己○○達成和解等一切情 狀,量處拘役3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 折算1 日。原審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是被告 以上開事由否認犯行而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 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與前開撤銷改判之刑(附 表編號1 、3 )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併定應執行刑。 而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如以實質



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 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 ,犯罪手法類似,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 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 ,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 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考量被告 之年齡、欲達到犯罪預防目的所需之制裁程度、犯罪次數等 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亦諭 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不另為公訴不受理諭知部分: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於事實欄一㈠、㈢所示時 、地,以附表編號1 、3 所示言詞辱罵己○○,足以貶損己 ○○之名譽,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 公然侮辱罪嫌。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觀諸告訴人丁○○於 106 年3 月30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狀 ,係記載告訴人丁○○,代理人己○○乙節,有該刑事告訴 狀1 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 至4 頁)。參以己○○於10 6 年5 月25日偵查中僅對於附表編號2 所示「破麻」等語, 向檢察官表示提起告訴之意,並未對於附表編號1 、3 所示 部分欲提起告訴(見他字卷第36頁);復於本院審理時亦證 稱:伊係以伊父親名義提告,106 年3 月10日的內容係針對 伊父親等語(見簡上卷第98頁正面)。是郭環青未曾以告訴 人之身分就附表編號1 、3 所示部分提起告訴,且遍觀全卷 ,並無己○○就此部分向被告提出公然侮辱告訴之事證。從 而,本件被告所涉附表編號1 、3 部分公然侮辱己○○之犯 行,既未經提出告訴,揆諸前揭條文規定,原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惟此部分犯行與前述附表1 、3 所示經起訴論罪之 公然侮辱、恐嚇告訴人丁○○犯行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於附表編號3 所示時間, 以「你不用你離那麼遠,不用躲。幹你娘!讓心情(奇蒙子 )有夠壞的!吵整天,都是你這家子在吵,都是你在吵看看 ,再來這裡給我咳看看,我都不用睡。」等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之事,恫嚇告訴人丁○○及被害人己○○、戊○○等 人,致使告訴人丁○○及被害人己○○、戊○○心生畏懼,



足生危害於渠等之安全,亦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嫌云云 。
㈡惟查,被告雖不否認有於前揭時、地為上開言詞,惟觀之前 開言詞,至多僅可認定被告對於住家外聲音吵雜有所抱怨、 不滿,尚難認已足令一般人感覺生命、身體之安全受威脅, 客觀上非屬惡害之通知,並未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是 此部分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故被告此部分犯 罪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則與前揭 經論罪科刑之恐嚇罪部分具有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68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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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言論內容 │ 一審主文 │
│ │(民國) │ ├───────────┤
│ │ │ │ 二審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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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 年10月3 │阿擱吃菜,呷爛鳥,幹!我才沒企信伊,我連不│柯家慧犯公然侮辱罪,處│
│ │日下午6 時30│和她說話擱有代誌(重覆2 次)幹你娘機掰,去│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分許 │給人幹幹ㄟ,給我侵門踏戶來給我釀,翁ㄟ,你│,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西安諾來我家給我釀,憑甚麼資格,我是不想跟│日。 │
│ │ │他先生講而已捏,幹甚麼機掰代,幹尼娘臭機掰├───────────┤
│ │ │,幹消砸抹,垃圾砸某,垃圾人還那邊做善事,│柯家慧犯公然侮辱罪,處│
│ │ │做爛鳥,拎杯不信這套啦,做善事就不用吃素啦│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




│ │ │!你聽別人ㄟ話,來斷絕攬母ㄚ子關係,我要說│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給全庄頭人說,是誰造成,是隔壁造成的啦,鬧│壹日。 │
│ │ │得我全家不得安寧(女生尖叫…)幹你老師ㄟ,│ │
│ │ │垃圾砸某(女生:你要不要進來…),我不甘願│ │
│ │ │啦,這口氣我吞不下去啦,塞弄我母ㄚ子脫離關│ │
│ │ │係,我一點一滴永遠都給他記著,你塞弄,整個│ │
│ │ │巷子都沒人和妳相借問,設計我,連我女兒也設│ │
│ │ │計下去,垃圾鬼胎哥人,說你做善事,幹你娘機│ │
│ │ │掰,你不用吃菜了,吃攬腳好了,以前我家不曾│ │
│ │ │發生的事情,現在今天都發生了,信用卡人家寄│ │
│ │ │到這來,你知道嗎,蛤~你把我帳單拿去放,我│ │
│ │ │欠卡債法院傳單你把我拿去兜位,幹你娘,垃圾│ │
│ │ │鬼,侵門踏戶來我家,我心裡感想怎樣,擱來,│ │
│ │ │你祖母甲清飯等你,我不怕,我不怕她錄音,我│ │
│ │ │就是要廣播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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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1 月16│柯家慧:每次都在畫人的車的破麻。 │柯家慧犯公然侮辱罪,處│
│ │日中午12時許│戊○○:你有聽到沒,我回來就這樣了。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丁○○:從剛剛就罵到現在了。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柯家慧同居人張光烈:我不要講,我不要跟你講│日。 │
│ │ │。 ├───────────┤
│ │ │丁○○:來裝監視器一起抓好嗎。 │上訴駁回。 │
│ │ │張光烈:不要給我抓到。 │ │
│ │ │(柯家慧上樓) │ │
│ │ │丁○○:來裝監視器一起抓好不好,一起裝好不│ │
│ │ │好。 │ │
│ │ │己○○:叫警察來。 │ │
│ │ │柯家慧:叫警察來也沒關係,我有證據。我不需│ │
│ │ │ 要跟你講,你是最沒路用的人,我不想│ │
│ │ │ 跟你講啦。 │ │
│ │ │丁○○:咱來裝監視器。 │ │
│ │ │柯家慧:我有指名道姓嗎?你自己對入座,我不│ │
│ │ │ 要跟你沒路用的人講話。 │ │
│ │ │丁○○:妳有講厝邊沒?這大家都是厝邊喔。 │ │
│ │ │柯家慧:厝邊沒像你這麼壞心,妳不用照啦,我│ │
│ │ │ 沒指名道姓啦。 │ │
│ │ │丁○○:我們來裝監視器。 │ │
│ │ │柯家慧:事情揭發,做壞心事你們做最多,人發│ │
│ │ │ 現了才說沒有,壞心的事情你們家做最│ │
│ │ │ 多,我沒有指名道姓,不要對號入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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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 年3 月10│講小聲,哈!當作這裡是你家裡,都沒有學校是│柯家慧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 │日下午2 時45│嗎?幹你娘!你要讀同一間學校,你要讀同一學│,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 │分至晚間7 時│校,幹!你要讀同一間學校,郭家太閒哩拉,郭│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57分 │家是總統哩啦,要講講講講,講到死是嗎?幹你│算壹日。 │
│ │ │娘雞掰! ├───────────┤
│ │ │你們吵死人,就是郭家講不停,幹你娘臭雞掰,│柯家慧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 │ │恁北我一樣罵,你娘臭雞掰,吵三小吵吵吵讓你│,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
│ │ │吵,郭家都嘎閒你是郭台銘還是警察局是你家,│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幹你娘臭雞掰! │折算壹日。 │
│ │ │吵來吵去,每天在家吵,每天在家就吵,幹你娘│ │
│ │ │!我都沒睡,這家會,撞ㄚ大小聲。 │ │
│ │ │門撞壞掉恁祖馬要幫你們修理,你試看看,大家│ │
│ │ │出錢,頭殼壞掉,恁祖馬絕對不要修,繼續撞,│ │
│ │ │欺負耳聾的,幹你娘,臭機掰,你以為幹你祖馬│ │
│ │ │好欺負,哈!以後再撞大小聲我絕對不會修理。│ │
│ │ │麥擱說,幹你娘!臭機掰,你袂夯幹,也不用這│ │
│ │ │樣,你倒陽,幹你娘! │ │
│ │ │我有存證證明,隔壁,大粒汗,小粒汗,恁祖馬│ │
│ │ │決對不要修理,你竟量撞,你盡量撞壞,幹你娘│ │
│ │ │!你盡量撞壞沒關係,撞大聲ㄝ吵死人,這家子│ │
│ │ │吵死人,ㄚ一貫道,ㄚ吵給拉給。ㄚ你祖馬是佛│ │
│ │ │教ㄟ啦歐蜜陀佛,我不相信偶密陀佛無法收你一│ │
│ │ │貫道,幹你娘!臭機掰,一家子吵死人,你盡量│ │
│ │ │木,我讓你木,你幕幕ㄟ你祖馬再來跟你收,看│ │
│ │ │你吵到這種行。 │ │
│ │ │美康你我氣,我要裡家ㄚ你看,你ㄚ大門弄壞掉│ │
│ │ │,你祖馬不要ㄚ你修理,要叫別人出錢,吃沒小│ │
│ │ │,幹你娘臭機掰!哈你再撞我來修理我出錢ㄡ,│ │
│ │ │吃卡邁,我找就有存證證明。你一直撞,撞ㄚ大│ │
│ │ │聲ㄝ,幹你娘!真的會讓人生氣,吵死人,幹你│ │
│ │ │娘!臭雞掰!你想要讓人幹也不要這樣,我碼想│ │
│ │ │也不要這樣,幹你娘!你倒陽,死老猴,老猴島│ │
│ │ │陽ㄚ! │ │
│ │ │幹你娘臭雞掰!這家子臭嘎嘎,幹你娘,ㄚ你鎖│ │
│ │ │起來,ㄚ你鎖咧ㄝ。 │ │
│ │ │她先生手插腰,來問我為什麼不跟誰講話,我尬│ │
│ │ │無礙尬人講話,幹你娘,臭機掰,,我無愛尬人│ │
│ │ │講話,尬你什麼雞掰代,幹你娘!尬你什麼雞掰│ │
│ │ │代,那個人就對啦!因ㄤ很壞心就對了,不讓我│ │




│ │ │生存,『我絕對不讓他們生存,幹你祖母,我絕│ │
│ │ │對令祖馬絕對不讓他們生存啦』! │ │
│ │ │幹你娘,臭機掰,覽鳥王,惡人馬惡人騎! │ │
│ │ │有人來跟我說,恁北不相信,郭家最大ㄝ流氓就│ │
│ │ │是他,郭家最大ㄝ流氓就是他,我最大,臭機掰│ │
│ │ │,愛人幹,屎弄人家戈裡呀!屎流氓,茄萣是大│ │
│ │ │尾流氓,覽鳥,你祖媽屎是大尾流氓,雖小,我│ │
│ │ │流氓嗎,一直好笑我不騙你,臭雞掰。 │ │
│ │ │ㄚ吳ㄟ,你不要走,幹你娘,ㄡ不是老流氓,不│ │
│ │ │是茄萣老流氓。 │ │
│ │ │他太太,全庄頭,吵庄頭,全庄頭壞透透,大家│ │
│ │ │怕得要死,哈!幹你娘,臭雞掰!有夯幹來我的│ │
│ │ │面前說,恁北沒在怕沙小,有理跑透天下,沒理│ │
│ │ │寸步難行。 │ │
│ │ │萊說她的太太就對了,講三小,哈!每天都在那│ │
│ │ │邊吵,吵吵吵晚也吵,吵到讓人睡不著,夜生活│ │
│ │ │買阿娜活,幹你娘,臭雞掰,吵ㄚ!吵三小!哈│ │
│ │ │! │ │
│ │ │你祖馬夜生活ㄟ,早上要載小孩,來睡一下,你│ │
│ │ │再吵,傍晚了啊你再吵,鉿你在吵三小,幹你娘│ │
│ │ │,臭機掰,你不要讓我祖媽抓狂,每天吵。 │ │
│ │ │我就要做賊,我就要做到五點ㄟ,你哩吵三小,│ │
│ │ │幹你娘,臭機掰,你勒臭雞掰,郭家你在欉三小│ │
│ │ │,郭家就爛鳥,我跟你講,不要吵到我的生活,│ │
│ │ │吵到我的生活,你祖母就幹你娘。我要生活,我│ │
│ │ │愛睏,你吵到我的生活,我照常鉿你吠,我要生│ │
│ │ │活啊,我要嘆吃啊,我要嘆吃啊,我要夜生活要│ │
│ │ │怎麼過。我一直過著緊張艱苦的生活,幹你娘,│ │
│ │ │臭雞掰,大家應付你全庄頭,哈!我要錢,你要│ │
│ │ │不要給我,幹你娘老雞掰,臭機掰!愛人幹也不│ │
│ │ │要這樣,吵到吵死,臭雞掰!吵到全庄頭,你鉿│ │
│ │ │我吵到全庄頭。 │ │
│ │ │我在這裡住兩年了,我在這裡住兩年了,我凍末│ │
│ │ │條,我鉿你說,幹你娘!人忍耐有限度的,臭機│ │
│ │ │掰,用最狠的手段來對付我,你來史弄我,幹你│ │
│ │ │娘!裡來跟我講,你有沒有史弄我!全庄頭都在│ │
│ │ │說你呢,胎擱雜木人,胎擱早波人,辣薩鬼ㄟ早│ │
│ │ │波人,你真的有夠髒ㄟ,辣薩鬼ㄟ早波人,我長│ │
│ │ │那麼都大沒看過這麼髒的渣波人操不停,你一直│ │
│ │ │操女人,你就插過頭就對了,沒看過那麼髒的男│ │




│ │ │人。 │ │
│ │ │操買煞,你是一位沒良心的早波人,幹你娘,臭│ │
│ │ │機掰,你是哩算沙小阿!你勒涮沙小,我問你啦│ │
│ │ │,你ㄟ覽鳥,你知麼,你要看嗎?我跟你說。 │ │
│ │ │我鉿你說,這庄頭就熱鬧,這庄頭ㄚ那熱鬧你知│ │
│ │ │道嗎?這庄頭就是有這家子才會熱鬧,你看我戈│ │
│ │ │說給你聽,塞你娘,我沒講給整個庄頭聽,全庄│ │
│ │ │頭尼不知道,你娘臭雞掰。這樣就對了,每天沒│ │
│ │ │事做,幹!鬧到不能睏,我要來睏,每天都在那│ │
│ │ │邊吵,我不甘願阿,每天都不同人,哈!幹你娘│ │
│ │ │雞掰,你再來吵啊,你吵看看,你再給我蹦,你│ │
│ │ │再給我試看看,幹你娘! │ │
│ │ │鉿,再撞一次,吵死我,都你家的,鉿,等一下│ │
│ │ │,鉿,『你走不出去107 巷,走不出去』,另祖│ │
│ │ │馬說的,恁祖媽說的,有給人幹,恁祖媽說的,│ │
│ │ │恁祖媽說的,『我要你走不出去107 巷』,垃圾│ │
│ │ │渣波,垃圾渣某,這家子都是垃圾,蛤。嘿轟幹│ │
│ │ │子,你再出來吠啊,接下來,你都候我出來,垃│ │
│ │ │圾砸莫,幹你娘臭雞掰!吵死。 │ │
│ │ │來呀!我不是下來了嗎?哈~不是老流氓嗎?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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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