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3948號
KSDM,107,簡,3948,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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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947號
                   107年度簡字第3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憲彰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14123 號、第15516 號),均繫屬於本院,屬於一人犯數罪,為
相牽連案件,本院合併審理,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1646號
、第1711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郭憲彰犯損壞國父遺像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市中 路」更正為「河東路」、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市中 路」更正為「市中一路」、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及待證事 實編號一證據名稱「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更正 為「被告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郭 憲彰於本院之自白(見審易1646號卷第29頁、審易1711號卷 第28頁)」外,餘均引用附件一、二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核被告就附件一、二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160 條第2 項之 損壞國父遺像罪。被告先後2 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表達 個人言論自由,竟作出損害國父遺像之不當舉動,對國家認 同造成危害之虞,行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 行,犯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兼衡被 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目前擔任律師(見審易1646號 卷第31頁、審易1711號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16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60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附件一: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4123號
被 告 郭憲彰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憲彰基於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文而公然損壞其遺像 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6月20日下午4時許,在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市中路大門口前,撕破國父遺像而公然損壞國父遺像 。嗣於同日下午5 時15分許,經莊訓貴邱煌達告發而悉上 情。
二、案經莊訓貴邱煌達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郭憲彰於偵查中│被告郭憲彰意圖侮辱創立中華│
│ │之供述 │民國之孫先生,於上述時、地│
│ │ │,原欲以火燒之方式損壞國父│
│ │ │遺像,惟因下雨且見警上前阻│
│ │ │止,遂撕毀國父遺像之事實。│




├──┼─────────┼─────────────┤
│ 2 │告發人莊訓貴、邱煌│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公然│
│ │達於偵查中之指訴 │損壞國父遺像之事實。 │
├──┼─────────┼─────────────┤
│ 3 │被撕毀之國父遺像及│國父遺像1 張經被告郭憲彰於│
│ │打火機1個 │上述時、地撕毀成多張碎片之│
│ │ │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0條第2項之侮辱國父遺像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檢察官 謝昀哲
附件二: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5516號
被 告 郭憲彰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憲彰基於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文而公然損壞其遺像 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8月20日下午3時許,在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市中路大門口前,撕破國父遺像而公然損壞國父遺像 。嗣於同日下午3 時15分許,經莊訓貴邱煌達告發而悉上 情。
二、案經莊訓貴邱煌達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被告郭憲彰意圖侮辱創立中│
│ │查中之供述 │華民國之孫先生,於上述時│
│ │ │、地,先以剪刀將國父遺像│
│ │ │剪成條狀,再放入桶子內燒│
│ │ │燬之事實。 │




├──┼─────────┼────────────┤
│ 2 │告發人莊訓貴、邱煌│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公│
│ │達於偵查中之指訴 │然損壞國父遺像之事實。 │
├──┼─────────┼────────────┤
│ 3 │被撕毀之國父遺像2 │國父遺像2 張經被告郭憲彰
│ │張 │於上述時、地剪成條狀之事│
│ │ │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0條第2項之侮辱國父遺像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檢察官 謝昀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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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