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476號
KSDM,107,簡,2476,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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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福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03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福明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顏福明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晚間8 時37分許,搭乘友人黃 00所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 市鹽埕區五福四路高雄橋時,因黃00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遭執行路檢勤務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鹽埕分隊員 警攔查,詎顏福明因而心生不滿,明知警員000係依法執 行職務之公務員,仍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以台語向 000辱罵「你懶蔓」(台語讀音lan-mua )等語,足以貶 抑000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㈡嗣顏福明經警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逮捕,並帶回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鹽埕分局五福四路派出所後,員警000發現執勤之 密錄器鏡頭損壞,詢問顏福明有無故意毀損警方裝備之意圖 ,詎顏福明明知警員000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另 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同日晚間8 時59分許,在上開派 出所內,當場以台語向000辱罵「幹你老母老機歪」等語 ,足以貶抑000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 訴)。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犯行,辯稱:伊並無辱罵 之意,「你懶蔓」是說你以為自己很厲害,或許有嘲諷之意 ,但不是辱罵,而「幹你老母老雞歪」是因為在很生氣的情 況下說的云云。然查,被告確有先後於上開時、地,分別以 前揭言語辱罵員警000、000等情,除據被告於警詢及 偵訊中所坦認,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錄影畫面擷圖照片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確有以上開言詞辱罵員警000、000等 情。至被告雖以上詞置辯,惟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 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 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 其評價之程度而言。又「懶蔓」係指「男性陰毛,形容厚顏 無恥、流氓樣、不要臉的樣子」之意,有臺灣閩南語常用詞



辭典查詢資料在卷足稽(見偵卷第14頁);而「幹你老母老 機歪」之詞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對他人人格泛 稱之貶損辱詞,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屬污蔑他人人格 之用語,若旁人聽聞亦能體認陳述人係以該言語作人身攻擊 ,足使被害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而貶損其名譽、尊嚴之評 價。故被告分別在上開時、地,辱罵員警000「你懶蔓」 ,另辱罵員警000「幹你老母老機歪」之詞,顯係以前述 足以貶抑人格之言詞辱罵執行職務之公務員000、000 ,均屬侮辱之行為無疑。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犯後卸責之詞 ,殊非足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 。被告所犯上開㈠㈡二罪間,係對不同公務員於不同時地所 為,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侮辱公務員之具體內容(向警員辱罵「你懶蔓」 、「幹你老母老機歪」等語),公務員當時執行之職務(取 締交通違規、調查裝備如何毀損時),公然侮辱之地點(高 雄市鹽埕區五福四路高雄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五 福四路派出所),貶抑公務員人格及社會評價之程度,及其 犯後態度(不爭執客觀行為,但否認主觀犯意,且犯後亦無 適度填補損害或見悔悟之積極作為),並被告生活環境及個 人品行(其年齡、職業、學歷、家境及前科紀錄詳如警詢筆 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考 量被告所犯二罪,係於短時間內(同一日內)所為之同類犯 行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昭炯戒。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范家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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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