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798號
KSDM,107,簡,1798,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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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偉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偉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丁偉翔明知愷他命(Ketami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 )、bk-MDMA 、Mephedrone均係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 法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先於民國106年10月中旬某日,在高 雄市苓雅區中華四路「大帝國舞廳」,以新臺幣(下同) 1,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購入如附表編 號1至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非法持有之。再於106年12月中旬 某日,在高雄市新興區七賢路「美麗華舞廳」,以10萬元之 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人購入附表編號 5、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6年12 月23日3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前,因駕駛 車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而為警攔查,經丁偉翔同意後執行搜 索,當場自其車內及高雄市○○區○○街00號7樓住處扣得 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 6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含有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 已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3月23日高 巿凱醫驗字第5204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107年3月23日高巿凱醫驗字第52049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9月13日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7年10月8 日檢驗報告及現場暨扣案照片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 緝毒品之禁令,竟漠視法令規定,率爾持有驗前總純質淨重 約49.616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數量非微,情節非輕,助



長毒品流通,對社會治安亦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持有毒品之種類、數 量、期間,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從事 不鏽鋼工作,月薪約3萬6,000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含第三級 毒品成分,有附表出處欄之檢驗鑑定書、檢驗報告為憑,純 質淨重既達20公克以上,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諭知沒收。毒品包裝 袋,因與袋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必要與實 益,均應視同毒品整體,併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耗 損部分既已滅失,無庸諭知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不明白色結晶粉末1包,送驗結果未 檢出毒品成分,附表編號8所示之粉橘色圓形錠劑,送驗結 果僅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總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 及附表編號9至12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犯行有關 ,均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劉河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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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出處 │
├──┼─────┼───┼──────────────┼─────┤
│ 1 │紅色咖啡包│1 包 │驗前淨重9.499公克,檢出第三 │偵卷第37頁│




│ │ │ │級毒品Methylone(bk-MDMA)成│ │
│ │ │ │分,純度約1.36%,驗前總純質 │ │
│ │ │ │淨重約0.129公克。 │ │
├──┼─────┼───┼──────────────┼─────┤
│ 2 │金色咖啡包│1 包 │驗前淨重10.983公克,檢出第三│偵卷第37頁│
│ │ │ │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純度約│ │
│ │ │ │1.83%,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01│ │
│ │ │ │公克。 │ │
├──┼─────┼───┼──────────────┼─────┤
│ 3 │梅片 │1 顆 │驗前淨重0.956公克,檢出第三 │偵卷第39頁│
│ │(梅錠) │ │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純度約 │ │
│ │ │ │0.5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5│ │
│ │ │ │公克。 │ │
├──┼─────┼───┼──────────────┼─────┤
│ 4 │紅色鋁箔包│4 顆 │1.抽驗2顆,驗前淨重約1.116公│偵卷第39頁│
│ │錠劑 │ │ 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一粒眠)│ │ 成分,純度約2.30%,驗前總 │ │
│ │ │ │ 純質淨重約0.026公克。 │ │
│ │ │ │ │ │
│ │ │ │2.剩餘2顆,均檢出第三級毒品 │ │
│ │ │ │ 硝甲西泮成分,其中1顆驗前 │本院卷第18│
│ │ │ │ 淨重0.187公克、驗後淨重 │-19頁 │
│ │ │ │ 0.169公克、純質淨重0.008公│ │
│ │ │ │ 克;另1顆驗前淨重0.184公克│ │
│ │ │ │ 、驗後淨重0.164公克、純質 │ │
│ │ │ │ 淨重0.007公克。 │ │
├──┼─────┼───┼──────────────┼─────┤
│ 5 │愷他命 │1 包 │驗前淨重9.657公克,檢出第三 │偵卷第38頁│
│ │(白色結晶│ │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 │ │
│ │粉末) │ │85.9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 │
│ │ │ │8.296公克。 │ │
├──┼─────┼───┼──────────────┼─────┤
│ 6 │愷他命 │1 包 │驗前淨重51.347公克,檢出第三│偵卷第38頁│
│ │(白色結晶│ │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 │ │
│ │粉末) │ │79.7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 │
│ │ │ │40.944公克。 │ │
├──┼─────┼───┼──────────────┼─────┤
│ 7 │白色結晶粉│1 包 │未檢出毒品成分 │偵卷第38頁│
│ │末 │ │(驗前淨重0.532公克) │ │
│ │ │ │ │ │




├──┼─────┼───┼──────────────┼─────┤
│ 8 │粉橘色圓形│7 顆 │抽驗2顆,驗前淨重約1.226公克│偵卷第39頁│
│ │錠劑 │ │,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
│ │ │ │純度約3.64%,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 │ │約0.045公克。 │ │
│ │ │ │ │ │
│ │ │ │另5顆均檢出硝西泮成分,驗前 │本院卷第12│
│ │ │ │淨重各為0.175公克、0.173公克│頁 │
│ │ │ │、0.172公克、0.167公克、 │ │
│ │ │ │0.184公克。 │ │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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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K盤 │3 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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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電子磅秤 │2 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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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手機 │1 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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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夾鏈袋 │4 大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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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