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
選任辯護人 戴榮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9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賴○○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 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而其中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 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 害罪嫌、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因告訴人莊海莉撤 回告訴,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