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自字,107年度,49號
KSDM,107,審自,49,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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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自字第49號
自 訴 人 陳再旺


被   告 林碧南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再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 、第329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陳再旺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式於 法容有未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自 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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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