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162號
KSDM,107,單聲沒,162,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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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又瑄



被   告 劉姿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
字第1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又瑄劉姿靈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屬應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266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 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為同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祇要係當 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皆應依該條項規定宣告沒收,且擺設電動賭博機賭博 行為與一般賭博行為不同,擺設人每日開機營業時起,即處 於隨時供不特定賭客投幣與其對賭之狀態,就擺設人而言, 每日一旦開機營業,即認應已開始賭博行為,是既係營業時 為警查獲,不論查獲時有無賭客在場賭博,查扣之賭博性電 玩機具均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沒收 之。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 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又瑄等二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222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



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等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 表編號1 至16所示電子遊戲機台共26台(共含IC板38塊), 均屬當場賭博器具、扣案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現金800 元, 係在電子遊戲場櫃臺內所扣得,為證人李祥豐向被告郭又瑄 把玩電子遊戲機台開分之現金,係屬在櫃臺即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業據被告郭又瑄劉姿靈二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 卷,且有證人李祥豐於警詢時證述、高雄市政府旗山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等 件(見警卷第19至22頁、第24至39頁)在卷可佐,依刑法第 266 條第2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另扣 案如附表編號18至24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郭又瑄所有,此據 被告郭又瑄自承在卷,且均係被告郭又瑄經營電子遊戲場所 用,均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及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宣告沒收。聲請意旨認上開附表 編號18至24 所示之物均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惟仍無礙本件聲請,應 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從而,聲請人就上揭扣案物品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核與上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編號│機臺名稱 │ 數 量 │ IC板數量 │
├──┼────────────┼────┼─────┤
│ 1 │西部戰警 │1臺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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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賽豬 │1臺 │5片 │
├──┼────────────┼────┼─────┤
│ 3 │海洋天堂 │1 臺 │2片 │
├──┼────────────┼────┼─────┤
│ 4 │無敵天龍 │1 臺 │2 片 │
├──┼────────────┼────┼─────┤
│ 5 │神駒 │1 臺 │1片 │




├──┼────────────┼────┼─────┤
│ 6 │金象王 │1 臺 │1 片 │
├──┼────────────┼────┼─────┤
│ 7 │豹中豹2代 │1 臺 │1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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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叢林島 │2臺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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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新潘金蓮 │1臺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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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超級戰國 │1 臺 │7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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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潘金蓮 │3臺 │3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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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神燈 │6臺 │6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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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雷霆神兵 │1臺 │1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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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幸運鬥地主2 │1 臺 │1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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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滿貫大亨 │2臺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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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明星三缺一 │2臺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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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現金 │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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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5年1月份日報表 │6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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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5年2月份日報表 │14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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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5年3月份日報表 │20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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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5年4月份日報表 │7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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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5年5月份日報表 │19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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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現金簿 │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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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監視錄影器主機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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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