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依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7 年
度執聲字第1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依穎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被告所 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 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 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 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且刑 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之修正理由揭示,於刑法沒收施行後, 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 普通法」之原則。次按,上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明定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乃刑 法關於「職權沒收之原則規定」;而著作權法第98條嗣於10 5 年11月30日修正為:「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並於105 年12月2 日 施行,則屬「職權沒收之特別規定」,法院得裁量是否沒收 之,無須以「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為要件,以保障著 作權人之權利(立法理由參照)。準此,本案被告犯著作權 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罪(詳下述),依前揭說明 ,就其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依 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但書、刑法第11條但書及上揭刑法 施行法第10條之3 之修正理由,即應優先適用修正後之著作
權法第98條以為本案沒收之依據,合先敘明。再按,「檢察 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294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盜版心理學 光碟18片,均係告訴代理人林宗本向被告購買取得,有鑑識 證明書、專屬授權書、勘驗盜版光碟照片4 張(見警卷第29 至30頁、第41至42頁)附卷可憑,因告訴代理人係基於私人 取證目的而購入該等盜版光碟及書本,尚難認有其他合理用 途,為保障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避免未予沒收而再度流入 市面之風險,宜予沒收之。準此,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 示之物,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即得予沒收,且因 屬刑法第38條第2 項但書所指沒收之特別規定,即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 聲請就此部分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盜版心理學版書及講義, 雖係被告散布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語文著作,然告訴代理人 已因私人取證之目的向被告購買,且經被告交付而取得所有 權,亦有批踢踢實業坊網站拍賣訊息暨被告帳戶站內信列印 資料及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存卷可參,是告訴代理人 既為上開盜版書籍之所有權人,自非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 所用或所生之物,因而與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不符 ,尚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 編號四至五之正版光碟1 片、正版心裡學書本2 本,均為正 版光碟及書籍,有上開鑑識證明書在卷可佐,且前揭緩起訴 處分書亦未認此部分物品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物,既無 證據足認此部分物品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 第2 項之物品,即非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附表編號六所示 之盜版A 片光碟2 片亦與本案無關,故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 編號一至二、四至六所示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 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一 │盜版心理學版書 │9本 │
├──┼────────────────────┼───┤
│二 │盜版心理學講義 │4本 │
├──┼────────────────────┼───┤
│三 │盜版心理學光碟 │18片 │
├──┼────────────────────┼───┤
│四 │正版光碟 │1片 │
├──┼────────────────────┼───┤
│五 │正版心理學書本 │2 本 │
├──┼────────────────────┼───┤
│六 │盜版A片光碟 │2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