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曾亮吉(即祭祀公業曾崇源堂外三公業主任委員) 住南 訴訟代理人 曾松沂 住南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 法 官 蔡王金全~B3 法 官 陳成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B 書記官 林育德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A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