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王孟淑
陳裕元
陳鵬弘
陳麗蓉
陳炳榮
吳陳如寶
林陳如玉
陳如銀
前列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
林紀玲
林韻玲
被上訴人 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改隸前為台灣省立屏
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鄒春選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將坐落屏東市○○段00000 號土地上(下稱系爭土地)之平房即門牌號碼屏東縣○○市○ ○路00號建物拆除,並將土地交還與被上訴人。惟系爭土地屬 於「變更屏東都市計劃(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中「屏東高工東側土地恢復為學校用地」之部分土地,該案需 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定並經內政部備案,始告確定,亦 即兩造間民事訴訟,需以上開計劃確定為據,故裁定於「變更 屏東都市計劃(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中「屏東 高工東側土地恢復為學校用地」部分經臺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 核定並經內政部備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變更屏東都市計劃(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 」案由屏東縣政府前於104 年6 月26日報內政部,於104 年8
月3 日、8 月27日召開2 次專案小組會議,並於104 年9 月25 日函該府依初步建議意見予以處理;該府於105 年7 月5 日又 函報內政部上開處理情形,經內政部於105 年11月29日審決; 嗣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於106 年7 月12日將前審決內容 交屏東縣政府,該府於106 年10月17日函請該分署補充修正, 該分署於107 年3 月13日再送該府,該府即於同年月28日函報 內政部,內政部已於107 年7 月2 日核定,屏東縣政府遂於10 7 年7 月12日公告實施。且該案中關於被上訴人用地即原地號 建國段938 、942 、943 地號土地經屏東縣政府定為高中(職 )學校用地等情,有屏東縣政府107 年9 月13日屏府城都字第 10772562500 號函附公告及107 年10月9 日屏府城都字第1077 4303700 號函附計畫書暨地圖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22 1 頁至第222 頁、㈣第12頁)。從而本件訴訟無繼續停止之必 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88年7 月2 日所為停止訴訟之裁定。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