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07年度,59號
KSHV,107,再易,59,2018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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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59號
再審聲請人 陳聰傑 


再審相對人 楊佳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 年2 月13日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26 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或第497 條之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 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13 日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26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 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所為論述均在說明對於原審10 6 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至聲請人併對原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原審法院,附此 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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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