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82號上 訴 人 嚴偉忠 嚴宣淨 湯運英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被上訴人 周正雨 陳天祥 陳驛全(原名陳旭欽) 陳義壹 陳世杰 陳世震 陳彥旭 陳文讚 陳泰文 陳泰川 陳俊吉 陳天生 陳天輝 陳天明 顏陳瓊華 陳瓊娥 陳瓊雲 陳清義 陳蔡自 陳俊良 陳俊佑 陳天民 陳天祐 吳月里 謝惠芳 陳瑞麟 陳璿宇 陳瑞華 陳瑞吟 闕陳瑞玲法定代理人 闕清泉 被上訴人 陳瑞瑩 陳瑞蘋 共 同 李茂增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杜承翰律師 吳珮瑜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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