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再更一字,107年度,1號
KSHM,107,聲再更一,1,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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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吳宗達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
437 、438 、439 號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
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0 、1336號、100
年度訴字第304 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
第11458 、11459 、21042 、33876 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
0 年度偵字第8730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0 年度偵字第87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後,經最高
法院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及停止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聲請人)吳宗 達提出以下各項新證據,認為鈞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437 、 438 、439 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有刑事訴訟 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得據以聲請再審之情形。 ㈠同案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及其等委任之律師於每次 開庭前,均邀同校方人員前往陳魁元律師事務所,由陳魁元 律師指導串供。其等要聲請人向法官謊稱:係自己與學校簽 約,並提供概算書、預算書及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予學校, 且於修改補充須知後,將補充須知放在校方承辦人桌上云云 。惟實際上皆係謝宜靜獨自與學校簽約,再拿招標文件給其 同事蓋章後,自行交付招標文件光碟給學校上網招標。其未 曾製作、修改、閱覽上開招標文件,亦未曾提供該等文件給 學校。但其囿於律師專業與校方人情壓力,於第一審審理中 配合串供,幫校方人員解套。其於鈞院審理中已陳明於偵查 中所述皆屬事實,並提出部分串供證據,惟鈞院未予採納, 仍以串供之詞,認定其犯罪。
㈡下列編號1 至15、17、18之「新證據」,均係蔡素碧以電子 郵件信箱moon…@yahoo .com .tw 發送予聲請人,可證明其 等確有串供情事:
⒈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1 (含「雲林地區架構」、「謝9/10 討論內容」):
指導謝宜靜向法官謊稱:概算書、預算書及補充須知等招標 文件皆係聲請人修改、製作後拿給學校云云。




⒉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2 (含「吳宗達筆錄注意事項」、「 吳宗達的施作流程」、審判筆錄節本、「吳宗達」): 提醒其不要讓法官知道只是蓋瞎印,要儘量配合校方人員說 詞,並指導其向法官謊稱:補充須知係其參觀建築展後採用 云云。
⒊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3 (含蔡素碧寄發之民國101 年9 月 19日電子郵件《主旨:修改補充的開會文件》與檔案內容、 101 年9 月20日「吳宗達第2 次討論」傳真): ⑴電子郵件部分:
指導其向法官謊稱:謝宜靜有拿高雄縣高中的招標資料給其 參考,由其修改後拿去學校云云。並提醒其若傻傻說實話, 就準備去坐牢。
⑵傳真部分:
指導其向法官謊稱:學校有交給其概算書,謝宜靜有拿高雄 縣某高中的招標文件資料給其參考,其跟學校有往來云云。 ⒋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4 (含蔡素碧寄發之101 年10月31日 電子郵件《主旨:溝壩有文字小修改請以此信件的附件為準 》及所附「溝壩國小----吳宗達」):
提醒其向法官謊稱:補充須知與預算書係其修改,並請小姐 打字云云。
⒌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5 (含「廖主任6/7 討論」、蔡素碧 寄發之102 年10月22日電子郵件《主旨:FW:吳厝的資料好 了》及所附檔案):
⑴「廖主任6/7討論」部分:
指導吳厝國小廖主任向法官謊稱:係與聲請人簽約,補充須 知亦係聲請人製作、提供云云。
⑵電子郵件部分:
指導校方人員向法官謊稱:聲請人忘了帶空白制式合約,說 下次會再補。嗣聲請人請謝宜靜拿光碟去學校,並放在桌上 云云。
⒍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6 (「石榴國中余組長102/5/11」) :
指導石榴國中余組長推翻前供,向法官謊稱:係與聲請人簽 約云云。
⒎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7 (「林志生5 月31日討論」、「經 過」):
指導莿桐國小總務主任向法官謊稱:前供稱謝宜靜交付招標 資料(含補充須知與預算書)等語有誤,謝宜靜僅交付概算 書,係聲請人提供招標文件與預算書云云。
⒏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8(「陳主任」):




指導石榴國小陳主任向法官謊稱:前供稱謝宜靜交付預算書 與補充說明書等語,係自己猜想,當時漏稱聲請人也有拿資 料來云云。
⒐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9 (「石榴國小----謝宜靜----吳宗 達」):
指導其向法官謊稱:預算書與補充說明書皆係其製作,並拿 到學校云云。
⒑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10(「吳宏明102/3/14」): 指導四湖國小總務主任向法官謊稱:預算書與補充說明書皆 係聲請人製作,並拿到學校云云。
⒒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11(「正確版*吳宗達四湖國小」) :指導其串供。
⒓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12(含「林頭國小基本架構0000000 」、「筆錄更正」):
⑴「林頭國小基本架構 0000000」部分: 指導林頭國小總務主任向法官謊稱:有打電話與聲請人確認 ,係聲請人將裝有預算書與光碟之紙袋放在學校桌上云云。 ⑵「筆錄更正」部分:
指導林頭國小總務主任向法官謊稱:前供稱係自己製作招標 文件,預算書係謝宜靜製作等語有誤,招標文件與預算書係 建築師製作後拿過來云云。
⒔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13(含「林內國小基本架構」、「林 內國小邱主任重點問題」、「林內國小邱主任調查筆錄更正 」):
⑴「林內國小基本架構」、「林內國小邱主任重點問題」部分 :
指導林內國小總務主任向法官謊稱:因誤認此案為無障礙工 程才會與謝宜靜聯絡,且係聲請人請謝宜靜轉交預算書與招 標文件磁片云云。
⑵「林內國小邱春旗調查筆錄更正」部分:
指導林內國小總務主任推翻前供,向法官謊稱:謝宜靜係交 付概算書而非預算書云云。
⒕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14(「林頭、林內----- 我的答辯」 ):
指導其向法官謊稱:契約書、概算書及預算書皆係其製作, 並拿至學校云云。
⒖編號15(「正確版* 吳宗達民生國小」): 指導其與民生國小總務主任陳盈錞串供向法院謊稱:謝宜靜 陪其一起拿設計監造之委託契約書找陳主任,其把預算書與 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放在陳主任辦公桌上云云。



⒗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17:
指導其向法官謊稱:雲林國小契約書、預算書及補充說明等 招標文件係其製作,並拿給學校云云。
⒘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18(含「李明遠答辯」、「〈答辯內 容〉」):
指導校方人員與李明遠建築師串供。
㈢此外,另有下列「新證據」:
⒈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16(「刑事陳述狀」): 檢調監聽發現陳盈錞謝宜靜登入招標系統,陳盈錞於第一 審提出之「刑事陳述狀」竟稱謝宜靜係建築事務所人員,致 其被誤認係謝宜靜之共犯。
⒉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19(含「09月26日開會」、「接下來 判決書第96頁趙建築師部分」):
魏徵豪謝宜靜及律師於第一審判決後,拿該文件向其曉以 大義,威脅其不能說實話,否則會犯偽證罪。
⒊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20(「刑事陳述意見狀」): 其向鈞院陳述概算書、預算書與補充須知資料均非其所製作 、修改,亦非其交付學校,皆係謝宜靜直接拿給學校。 ⒋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21(蔡素碧寄發之103 年4 月16日電 子郵件《主旨:魏徵豪開會後整理的意見》): 魏徵豪開會後整理如何規避不當限制招標之意見。 ⒌編號22(蔡素碧寄發之103 年9 月4 日電子郵件《主旨:高院 電子筆錄103 年8/21準備庭》):
蔡素碧關切其更換律師,希望新律師能配合大家說詞。 ⒍聲請再審狀新證據編號23(電子郵件):
蔡素碧寄發之電子郵件收件人信箱,可知溝壩國小校長徐 慶勳、總務主任賴壽春、四湖國小總務主任吳宏明石榴國 中事務組長余杏純、林頭國小校長傳淑玢、李明遠建築師、 吳厝國小總務主任廖昭坤、民生國小總務主任陳盈錞、莿桐 國小總務主任林志生謝宜靜、雲林國小校長張燕合石榴 國小校長林雪貞、總務主任林啟明及林內國小校長楊達成等 人均有參與串供。
㈣聲請人是被魏徵豪等人騙去蓋建築師的章,伊並沒有參與投 標行為,亦不知有何限制招標的內容,沒涉入梆標的罪名。 伊的收入要分28% 給建築師,建築師陸續收了設計費將近半 年,也未認為這些學校的工程有任何問題,完工後謝宜靜表 示伊都沒做事,所以扣除給建築師的費用後,他又拿回伊一 半的所得(36% 的收入),要伊謊稱是介紹費,反而讓法官 誤以為渠等有合作的關係,所以二審時伊已否認這是介紹費 ,當時伊聲請勘驗證實通訊監察譯文之部分對話將被告謝宜



靜所述內容誤載為聲請人,錄音勘驗後確定要索取設計費的 人就是謝宜靜,這些案件加起來伊只賺了新台幣七萬五千元 (36% 的收入)。伊希望能與雲林國小張燕谷校長當庭對質 ,證明概算書與補充須知的光碟都不是伊給他的,其他學校 的概算書與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也都不是伊製作與提供給他 們的,這些串供的新證據對照偵訊筆錄,證明他們的串供與 當初的訊問是一致的,校方當時對檢調證實招標文件與簽約 書都是謝宜靜拿去的,但鈞院系爭確定判決,竟以串供之供 述作為證據。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 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 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得聲請再審;第1 項第6 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 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 立之事實、證據,民國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 6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第3 項定有 明文。揆其修正意旨,乃放寬聲請再審之條件限制,所謂發 現之新事實、新證據,不以該事證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存 在為限,縱於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亦屬 之。惟須該事證本身可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 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觀察,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 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 名之判決者,始得聲請再審。倘未具備上開要件,即不能據 為聲請再審之原因。又再審制度,係為發現確實之事實真相 ,以實現公平正義,而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另設救濟之特別 管道,重在糾正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錯誤,但因不能排 除某些人可能出於惡意或其他目的,利用此方式延宕、纏訟 ,有害判決之安定性,故立有嚴格之條件限制。修正後刑事 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第3 項規定,放寬再審之條 件限制,承認「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並非祇存在法 院一般審判之中,而於判罪確定後之聲請再審,仍有適用, 不再刻意要求受判決人(被告)與事證間關係之新穎性,而 應著重於事證和法院間之關係,亦即祇要事證具有明確性, 不管其出現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亦無論係單獨(例如 不在場證明、頂替證據、新鑑定報告或方法),或結合先前 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若因此能產 生合理之懷疑,而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 ,即已該當。申言之,各項新、舊證據綜合判斷結果,不以 獲致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應是不存在或較輕微之 確實心證為必要,而僅以基於合理、正當之理由,懷疑原已



確認之犯罪事實並不實在,可能影響判決之結果或本旨為已 足。但反面言之,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 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仍非法之所許。至於事證是否符合明 確性之法定要件,其認定當受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 則所支配。從而,聲請人依憑其片面、主觀所主張之證據, 無論新、舊、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評 價結果,如客觀上尚難認為足以動搖第二審確定判決所認定 之事實者,同無准許再審之餘地。
三、經查:
㈠本院系爭確定判決,認定同案被告魏徵豪蔡素碧2 人與謝 宜靜合作,由謝宜靜提供魏徵豪製作之概算書予系爭確定判 決附表二所示之學校,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工程經費,並與無 建築師執照之聲請人約定,謝宜靜負責提供工程資訊、向學 校推薦建築師,聲請人須給付1/2 工程設計監造費予謝宜靜 。嗣聲請人先後以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系 爭確定判決附表二所示學校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謝宜靜 陸續將魏徵豪製作之預算書、圖說及對於材料、工法、投標 廠商資格等有不當限制之鳳新高中、五甲國中等學校之補充 須知、產品規範等資料提供予聲請人。聲請人明知該等資料 就投標廠商資格、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等事項, 有違反法令之不當限制,亦知悉謝宜靜所經營或合作之公司 、行號有承包工程之意願,竟意圖為謝宜靜及該等公司、行 號之不法利益,與謝宜靜魏徵豪蔡素碧等人,基於共同 之犯意聯絡,將該等具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資料納入系爭確定 判決附表二所示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內,並將單價、 項目等修改、調整,分別蓋用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 大小章後,親自或由謝宜靜將該等資料交予系爭確定判決附 表二之學校或放至承辦人員桌上,使系爭確定判決附表二所 示學校誤認為該等招標文件、規範係經建築師親自專業設計 、規劃而予以採用,並辦理上網招標公告發包事宜,以此不 當限制競爭方式,減低其他廠商參與投標之意願,使謝宜靜魏徵豪蔡素碧分別經營或借標之公司、行號各標得系爭 確定判決附表二所示之工程獲利等情(見系爭確定判決第9 至11、22至25頁),並援引聲請人、謝宜靜魏徵豪於第一 審審理中之證述(聲請人自承其係參照謝宜靜提供之高雄縣 鳳新高中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先後製作溝 壩、雲林、石榴、林頭、林內、四湖、民生、莿桐、吳厝國 小、石榴國中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語;謝宜靜證稱其有 提供高雄縣鳳新高中的招標資料給聲請人製作補充須知等語 ;魏徵豪證稱其有提供鳳新高中等學校的招標範給謝宜靜



謝宜靜拿給建築師參考等語),為認定聲請人共同犯政府 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各罪(10罪)等犯罪事 實之依據(見系爭確定判決第98至104 、138 、142 至143 、145 、147 、149 、150 、154 至163 、167 頁)。而系 爭確定判決,就認定聲請人上開各次犯罪及證據取捨之理由 ,均已論述及引據綦詳,且詳述所憑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有本院系爭確定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聲請人前案紀錄表 等附卷可憑。
㈡聲請意旨雖臚列上揭再審聲請意旨一㈡所載蔡素碧以電子郵 件信箱傳送之編號1 至15、17、18等新證據,主張係由陳魁 元律師指導渠等串供,要求聲請人向法官謊稱:係自己與學 校簽約,並提供概算書、預算書及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予學 校,且於修改補充須知後,將補充須知放在校方承辦人桌上 云云。惟實際上皆係謝宜靜獨自與學校簽約,再拿招標文件 給其同事蓋章後,自行交付上開各項招標文件光碟給學校上 網招標。其未曾製作、修改、閱覽上開各項招標文件,亦未 曾提供該等文件給學校等語。惟查:
⒈證人即被告馮子石於第一審證稱:「跟吳宗達是合作關係」 、「把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的大小章都交給吳宗達使用」等 語(見第一審卷二十一第79頁反面、80頁);另證人林士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自80年受僱於吳宗達迄今,吳宗達負責 丈量,我劃設計圖、預算至結算及建築師的基本業務…謝宜 靜曾找吳宗達接防滑工程,我提過這不是我們的專業,最好 不要接,謝宜靜說他們會設計完成,所以吳宗達才接,吳宗 達接這些案後,我協助核章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9至33頁) ,而聲請人吳宗達於調查局初詢時已自承:「95年間雲林縣 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及96年間雲林縣林投國小、 林內國小、四湖國小、莿桐國小、民生國小、石榴國中有關 校園安全衛生環境改善防滑工程,均是由我與各該學校取得 建築師委託設計規劃監造服務合約。」、「(問:依你前述 ,既然前述各該學校校園安全衛生環境改善防滑工程之招標 規範、工程須知、補充須知等資料均係由謝宜靜提供,則馮 子石或李明遠在規劃設計階段實際上到底做了哪些事? )因 為我與建築師是按件計酬,所以每當我接到案件時,我都會 向建築師報告接到哪些案件。而當謝宜靜將各該學校校園安 全衛生環境改善防滑工程之工程預算、招標規範、工程須知 、補充須知等資料拿來給我後,我會核對工程預算書上面要 施作的項目、數量、單價等內容,同時看一下招標規範、工 程須知、補充須知等內容是怎麼寫的,看完之後會再與建築 師進行討論,如果覺得沒有綁標的嫌疑,我就會自己蓋上建



築師的印章,再將這些招標所需的資料交給謝宜靜拿去給學 校,有時候也會由我直接拿給學校辦理。」、「(問:你本 人是否有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之大、小章?)有。」等語 (見偵九卷第39、42頁)。按聲請人所舉上開各項新證據, 係指其於原審受到其他共同被告及律師之壓迫,而配合於原 審作證時串證說謊等情,由此觀之,聲請人於調查局接受詢 問時,顯尚未有上揭其所稱之串供說謊情事,則其於調查局 詢問時所自承系爭確定判決附表二所示各學校之有關校園安 全衛生環境改善防滑工程之委託設計規劃監造服務合約,均 是由聲請人與各該學校取得並簽約,且各該工程之招標規範 、工程須知、補充須知等資料均係由謝宜靜提供,經伊蓋上 建築師的印章,再將這些招標所需的資料交給謝宜靜拿去給 學校,有時候也會由聲請人直接拿給學校辦理等各情,既非 串供後之供述,應屬其自由陳述之內容,且與首揭證人馮子 石及林士之證述相符,但與其提起本件再審聲請之主張「上 揭工程,均係謝宜靜獨自與學校簽約,再拿招標文件給其同 事蓋章後,自行交付上開各項招標文件光碟給學校上網招標 ,其未曾製作、修改、閱覽上開各項招標文件,亦未曾提供 該等文件給學校」等語,則完全不符,本件再審聲請之主張 ,是否可信,已有疑議。
⒉次查,證人謝宜靜於第一審經提示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後,已 證稱:「魏徵豪有拿設備招標資料給我,我有拿去給吳宗達 」、「他(指魏徵豪)說現在我高雄這邊有新的資枓給你, 你就拿給吳宗達」、「(96年5 月24日13時6 分通訊監察譯 文)他的意思是要叫我繼續找建築師、因為還是要建築師設 計規劃」、「(你有回答:『他說這兩天會講啦』,這個『 他』是指誰?)是指吳宗達,應該是吳宗達會去跟李明遠講 」、「(接著魏徵豪說:『他有找喔?』,是否亦指吳宗達 會去找建築師?)是」、「(於96年6 月1 日11時12分通訊 監察譯文中,魏徵豪說:『我跟你講喔. . . 你現在那3 間 要送. . . 你那個公告. . . 要記得不能用那個土木包商跟 營造啦. . . 不要放那個啦. . . 這樣你知道嗎?』,你說 :『. . . 不然要用什麼?』,魏徵豪說:『阿我們那個. . . 投標資格上面都寫得清清楚楚了啊. . . 就那個防滑處 理業跟資材處理業、跟污水處理業那些啊. . . 。』。這是 在講什麼?)他當時將學校的招標資料給我,我又拿給吳宗 達,所以他跟我講投標資格的事情」、「(於96年6 月5 日 9 時49分通訊監察譯文中,蔡素碧說:『. . . 剛才建築師 有打電話過來,說那個要跟學校交代. . . 。』,是指哪一 位建築師?)我不曉得是哪一個建築師,她的意思是要硬要



求我去要求學校在前一天截標,所以她的意思是建築師要求 」、「(於96年6 月8 日17時7 分譯文中,蔡素碧說:『謝 先生,建築師交代,前一天截止喔,因為這個非常重要,禮 拜四截止禮拜五開這樣對的。沒錯。』..這是在講哪一間 學校的工程?)我不曉得,所以我才會在譯文中問是哪一間 ,而且她說是建築師交代」等語(見第一審卷二十五第119 頁反面、124 頁反面、127 、129 反面、140 頁反面-144頁 反面);此外,復有魏徵豪謝宜靜關於接洽建築師之下列 通訊監察譯文對話、及謝宜靜與聲請人吳宗達之下列通訊監 察譯文對話:①95年11月3 日9 時48分:「A(指魏徵豪) :你建築師要用你那邊還是我的? B(指謝宜靜):我有問 他他說這2 天看標多少,都可以啊,用這邊的也可以啊。A :若超過3%就不要,用我這邊就好」等語;②95年11月12日 9 時58分:「A(指謝宜靜):大仔,現在今天這出國去日 本,給他問另外一個用建築師馮子石啦。B(指魏徵豪): 建築師事務所喔? 用他的可以? A:我這牌是用他的啦,我 明天再問」等語;③95年11月12日10時15分:「A(指魏徵 豪):你不是找吳宗達,又找那個。B(指謝宜靜):嘸啦 ,就沒算兩個,那吳宗達是掛他的名啦,吳宗達就沒有建築 師的牌啦。A:我哉啦你就直接找建築師就好啊。B建築師 就不認識啊。A:你不是說都認識? B:馮子石就是給他掛 的! 馮子石給他掛的..。A:好啦好啦..。B:馮子石 就沒在出面的啦」等語;④95年11月27日8 時44分:「A( 指謝宜靜):是說在你事務所我說些問題讓你知道不然.. 你也是要知道啊。B(指吳宗達):對啊,我跟你說,我已 經私下跟他(指馮子石)說2%,你本來說1.6 ,我跟他說2 了,當面跟你解釋。A:好。」等語(見第一審卷二十二第 104 頁)。由上開魏徵豪謝宜靜之對話中,可知謝宜靜於 95年11月初即已與聲請人吳宗達聯絡,否則於其自述不認識 建築師之情況下,如何得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稱及吳宗 達與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之關係? 再由吳宗達謝宜靜上揭 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謝宜靜吳宗達表明其係防滑及污 水處理之材料商並提供相關資料予吳宗達參考後,吳宗達不 僅就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關於材料、技術、工法、投標廠 商資格等工程重要事項未予更動,且於雲林縣第一個工程即 溝壩國小95年11月28日開決標之前,雙方即已針對設計費之 事宜有所討論。另吳宗達由學校處得知得標廠商後,或亦未 與得標廠商聯絡接洽相關工程測試、驗收事宜,或未再與得 標廠商確認謝宜靜是否得其授權處理事務,事後即就工程測 試、驗收等事項與謝宜靜接洽,並收受謝宜靜交付之檢試報



告事宜,由此益見吳宗達謝宜靜間就系爭確定判決附表二 所示工程之委託設計規劃監造服務合約,確有合作之意思甚 明。
⒊況聲請人與謝宜靜於96年8 月9 日16時46分之電話通話中, 有下列之對話內容(A :謝宜靜、B :吳宗達):「B :我 跟你說,我現在在改你的那個合約書啦…我看你以前有那個 分析…我幫你調前面那3 張給你啦…你要照舊的預算書的東 側、西側…不然你以前有附個說明有沒有…那個會不合喔… 。A :那現在要怎麼…。A :學校是配合我們這個做就對了 …。B :因為他們督導比我們詳細…所以他們自己寫,啊我 們施工、監工再統一啦…啊如果說他們要跟著我們…要抄我 們的也可以…那個有整本的,有制式的啊…有的是如果他們 沒有寫,那我們的就給他們抄…這樣啦…。」等語,以上有 謝宜靜(0000000000、0000000000)吳宗達(000000000 、 00000 0000)通訊監察譯文通話內容附卷可稽(見第一審卷 一第20 2-25 5 頁),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觀之,聲請 人已表示「我現在在改你的那個合約書」、「我幫你調前面 那3 張給你啦」、「你要照舊的預算書的東側、西側」、「 不然你以前有附個說明有沒有…那個會不合喔」等語,而謝 宜靜亦說「學校是配合我們這個做就對了」等語,聲請人復 稱「啊我們施工、監工再統一啦…啊如果說他們要跟著我們 …要抄我們的也可以…那個有整本的,有制式的啊…有的是 如果他們沒有寫,那我們的就給他們抄」等語,足見聲請人 就謝宜靜提供之高雄縣鳳新高中相關工程招標資料等,確有 加予修改、調整製作成補充須知等,且有持以參與系爭確定 判決附表二所示學校工程之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甚明。此 外,復有在謝宜靜住處查扣其上記載「96年代辦明細」,內 容為關於「林頭、林內、四湖、莿桐、民生、吳厝等國小及 石榴國中」等學校之退款,扣除稅金10 %及建築師簽證費 25% 後之餘額,由吳宗達謝宜靜平分50% 之金額分配紀錄 1 紙在卷可稽(見偵九卷第46頁),顯見謝宜靜除提供上揭 工程之招標規範、工程須知、補充須知等資料予吳宗達,以 供作為系爭確定判決附表二學校工程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 外,2 人間亦有設計費分配之約定。再由系爭確定判決附表 二編號1- 5之溝壩、雲林、石榴、林頭、林內國小等工程, 分別係由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高波公司、開卷公司得標 ,而各該公司除公司名稱不同外,登記名義負責人亦不同, 吳宗達竟於學校告知得標廠商後,均未與得標廠商接洽聯絡 有關施工測試、驗收等相關事宜,反而與以得標廠商材料商 身分自居之謝宜靜接洽聯繫工程相關事宜,益徵吳宗達與謝



宜靜2 人間就系爭確定判決附表二工程之簽立委託設計監造 契約,有互相合作、謀利、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 甚明。
⒋再參諸①證人即四湖國小總務主任吳宏明於第一審證稱:驗 收當天沒有用儀器作測試,吳宗達亦未曾提到會同得標廠商 以儀器作防滑測試或水質採樣,水質檢測報告及地坪防滑報 告是吳宗達連同一些結算文件拿給學校等語(見第一審卷二 十六第54頁反面-55 頁);②證人即原莿桐國小校長張照權 於第一審證稱:「(驗收時有哪些人參加? )主要是我、林 志生、謝宜靜吳宗達」等語(見第一審卷二十八第16頁) ;③證人即吳厝國小總務主任廖昭坤於第一審證稱:「(吳 宗達於該通電話中有無跟你提及依照補充須知規定,得標廠 商於當天要做那些事情? )沒有」等語(見第一審卷三十第 47頁及反面);④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我到學 校將防滑工程有議員建議款一事介紹給學校校長,..由學 校發公文跟教育處申請補助」、「魏徵豪給我一些高雄的概 算書」、「經費公文下來,我到學校問他們委託誰設計,他 們說委託吳宗達設計,我才去找吳宗達並提供資料給他」、 「魏徵豪拿一些高雄的規範及補充規範給我」、「投標相關 文件是魏徵豪提供給我」、「驗收時,我跟吳宗達及學校校 長、主任及老師去每個地方,依照合約書的數量及尺寸去丈 量,看是否確實符合」、「我負責請工人去做止滑工程」、 「魏徵豪將防滑測試及水質檢測報告交給我,我就交給吳宗 達」等語(見第一審卷二十一第98頁反面、99頁反面、100 頁及反面、103 、107 、108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 稱:(判決書這10間[ 指附表二所示10學校工程] 是不是你 提供的?) 因為我不會設計,魏徵豪拿資料給我,我再拿給 他( 指吳宗達) 」等語(見本院六卷第38頁) ;⑤證人即被 告謝宜靜於第一審就溝壩國小部分證稱:「公文下來,我到 學校問他們委託誰設計,他們說委託吳宗達設計,我才去找 吳宗達並提供資料給他」、「就拿一些他們(指魏徵豪)在 高雄做的規範及補充規範」、「我就說我們公司有從事過這 種工作,所以就提供這些資料給他」、「於開標完的當天下 午二、三點,我有拿到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做給吳宗達看」 等語(見第一審卷二十一第100 、108 頁);而聲請人吳宗 達就溝壩國小部分於第一審亦證稱:「我跟溝壩國小簽約後 ,謝宜靜有去問溝壩國小,賴壽春有告知他說學校委託馮子 石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然後由我來負責,所以謝宜靜就 來找我,當時他是以止滑、污水處理的材料商成富行的名義 ,然後說他能提供高雄縣一些招標過的資料讓我參考」、「



我有將工程保固期限由二年改為三年(指補充須知)」、「 我僅有參照謝宜靜拿給我的高雄縣學校的招標規範、補充須 知來作參考」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一第72頁-76 頁反面)。 ⑥聲請人吳宗達於第一審就雲林國小部分證稱:「在與雲林 國小簽約之後,謝宜靜來找我」、「因為前一個學校是溝壩 國小,他有在施作那個工程,..他就提供高雄縣某間國立 高中的止滑條及廁所改善的類似工程資料給我做參考」、「 他好像是拿鳳新高中」、「(你是否把謝宜靜給你的這些資 料編成雲林縣政府規定以工程發包為主,然後就金額做調整 ? )是」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66-68 頁、69頁反面-70 頁、71頁)。⑦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第一審就石榴國小部分 證稱:「這個資料都是魏徵豪提供,..因為每個學校的價 格不一樣,所以我會另外拿石榴國小的給他」、「(你就石 榴國小部分是否有另外拿魏徵豪交給你的預算書及補充須知 給吳宗達? )是」、「(指針對95年11月27日8 時44分通訊 監察譯文)因為我們有提供一些資料給吳宗達,就希望他能 否少拿一點設計費」、「當時魏徵豪覺得他們高雄這邊設計 費比較少,覺得我們雲林縣這邊收4%收得太高」等語(見第 一審卷二十三第84頁及反面、87頁);而聲請人吳宗達於第 一審就石榴國小部分亦證稱:「開標以後,..謝宜靜打電 話給我說要來做測試,我一問就知道他以前在溝壩國小就有 做過了,他是下游廠商,我想說已經有做過了,那就不用再 做」、「他說高波公司委託他跟我聯絡」、「(石榴國小的 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與雲林國小、溝壩國小的是否都是大同 小異,都沒有什麼改變? )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都是一樣的 」、「(溝壩、雲林、石榴國小工程的防滑及廁所污水測試 報告是得標廠商或謝宜靜拿給你的? )都是謝宜靜拿給我的 」等語(見第一審卷二十三第95頁及反面、87頁、101 頁) ;⑧證人謝宜靜於第一審證稱:我有去找石榴國中校長,後 來他急著想做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有介紹余杏純請其 快點爭取經費,我提供概算書資料給余杏純,經費下來之後 ,余杏純有拜託我介紹吳宗達去學校,看吳宗達是否願意承 作這個工程,我有帶吳宗達去學校簽約,在此案我沒有再交 魏徵豪的資料給吳宗達吳宗達是根據我之前提供給他的資 料而製作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並交予學校,開決標期間我 有打電話給蔡素碧,告訴她有另外一家尚青公司投標,蔡素 碧也有告訴我要於當天下午作3 小時快乾測試、不要讓人家 抓包,而魏徵豪也有叫我要叫學校審查投標須知裡面規定要 附的菌種等資料,蔡素碧之前也曾跟我提到要給吳宗達的磁 碟片內容修改的事,在這個案子,我與魏徵豪蔡素碧的分



工情形,跟之前都一樣等語(見第一審卷二十九第105 頁反 面-106、108 、110 、112 頁反面、113 頁反面、115-116 頁反面、118 頁);而聲請人吳宗達於第一審亦證稱:石榴 國中案件是謝宜靜介紹說有一個工程要委託設計而帶我去學 校,我就提示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片及契約書予學校人員 余杏純並當場簽約,我是參考謝宜靜之前拿的鳳新高中、溝 壩國小的資料來做本件的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謝宜靜並沒 有特別再拿資料給我,開標當天下午依規定要作測試,但我 沒有去,驗收當天,也沒有會同以ASM 儀器作測試,我有在 施工現場看過謝宜靜等語(見第一審卷二十九第83頁反面-8 5 頁反面、88頁及反面、90、93頁);⑨證人謝宜靜於第一 審證稱:「(在吳厝國小的案子裡面,蔡素碧魏徵豪跟你 的合作分工情形,是否像雲林縣其他學校一樣? )是」、「 我到學校去找校長..可以幫忙他爭取經費」、「我建議廖 昭坤找吳宗達」、「是依照之前我拿給他(指吳宗達)的那 些鳳新高中高雄縣學校招標的資料」等語(見第一審卷三十 第91、92、94、95、96頁);⑩證人謝宜靜於第一審就民生 國小部分證稱:「他們要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吳 宗達說他對民生國小不熟,所以就找我一起去跟民生國小做 委託契約的簽約」、「我跟吳宗達都有在聯繫,陳盈錞是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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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