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文龍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文龍前犯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田文龍於101年8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565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