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697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聖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
字第839 號,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5209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高聖筌犯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老虎鉗貳支、美工刀貳支、螺絲起子貳支均沒收。 事 實
一、高聖荃於民國103年間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於103年9月30日入監執 行,又因贓物案件於104年為同院判處拘役50日,2案接續執 行,於104年9月1日因縮短刑期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 知悔改,復與陳啟源2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陳啟源已 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 聯絡,於106年6月11日11時許,由高聖筌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機車(附載陳啟源)共同前往坐落於屏東縣○○鎮○ ○○段○○○○○段000○0號(地號)土地上之柯再義所有果 園內處,趁他人疏於注意之際,以由高聖筌負責持其所有且 客觀足為兇器之電動槍、手鋸、老虎鉗、美工刀、螺絲起子 等做案工具割剪電纜線,陳啟源負責在案現場把風並收拾高 聖筌所剪下電纜線之作案方式,共同竊取何再義所有並埋於 上開果園地面下方之抽水馬達電纜線約38公斤,價值約新臺 幣(下同)3000元,得手後尚未離開現場之際,因見柯再義於 同日13時31分許前往上開果園工作,高聖筌、陳啟源2人旋 急將竊得之電纜線暫時藏置在上開果園旁之山坡處後逃匿, 而柯再義於發現其所有電纜線遭人竊割後便立即報警處理, 嗣據報前往現場處理警員到達上址時,因研判竊賊有可能仍 躲藏在案發現場附近,而於對上開果園內實施搜索後,當場 緝獲仍躲藏在該果園內之陳啟源,並依陳啟源之供述而循線 查悉高聖筌,並扣得供犯罪所用之老虎鉗2支、美工刀2支、 螺絲起子2支及與本案無關之電動槍1把、手鋸1支,而查獲 上情。
二、案經柯再義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移送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証据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被告高聖筌於原審準備程序時辯稱:當時我有跟檢 察官說不是我做的,但檢察官半強迫要我承認,不承認就羈 押我之類的,我當時有被嚇到,是檢察官認定我有偷,後來 我的回答都是隨便講的,我的自白有受到脅迫,並不實在等 語(見原審卷第67、110 頁)。經原審當庭勘驗被告高聖筌 上開偵訊錄影光碟(逐字內容詳附表),檢察官於訊問本案 犯罪事實前,即先對被告高聖筌告以「以後要戴錶知不知道 ,我這個檢察官基本上不收押的,(聽不清楚)知不知道( 聽不清楚)跑掉,我就會收押人喔」、「你竊盜前科那麼多 ,一直偷偷偷,檢察官會收押你耶,我是比較不會這麼做, 知不知道」等語;而檢察官於訊問本案犯罪事實之初,被告 高聖筌尚辯稱「我沒有偷電纜線」等語,檢察官隨即稱「有 有有,那天找不到你而已,你想清楚,知不知道,不要,有 就有,沒有就沒有,不要吼,檢察官我跟你講喔,不要那個 ,陳啟源就是那個,刑事局筆錄跟那個拿給他看,你那天找 不到你. . . 我剛才講的就是陳啟源講的」、「陳啟源講得 那麼清楚,自己隨便,你自己考慮清楚喔,要不要否認,自 己考慮清楚,你不要吼,檢察官...讓我查證的話...(聽不 清楚),自己想清楚,有沒有」等語,被告高聖筌即改稱「 有」,隨後檢察官逐一針對犯罪動機、共犯謀議過程、犯罪 目的、竊取之電纜線長度、犯罪工具等問題之訊問,被告高 聖筌均僅簡略答以「是」、「對」、「知道」等附和之詞, 而非自行陳述犯罪過程與細節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可 參(見原審卷第107- 110頁)。然細究上開偵訊過程,檢察 官在尚未就本案犯罪事實為訊問前,雖曾2度提及「收押」 一詞,惟並未明言要收押被告或被告不承認就要收押等語, 且檢察官亦曾說「我這個檢察官基本上是不收押的」,就如 附表之偵訊內容觀之,上開檢察官所述「(聽不清楚)跑掉, 我就會收押人喔」及「你竊盜前科那麼多,一直偷偷偷,檢 察官會收押你耶」等語,均係就法律規定有逃亡之虞或有反 覆、實施犯罪之虞者預防性羈押之白話文解讀,尚未達強暴 、脅迫、恐嚇、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取供之行為, 自應認被告高聖筌之陳述並未達不法取供之程度,仍屬任意 性自白,其偵查筆錄自有証据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本件其 他所引用之其他供述證據之證據,檢察官已同意有證據能力 ,被告高聖筌於審判期日中均未予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 前亦未再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此等傳 聞證據,筆錄或書證之製作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法 性等情,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 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之情形,以之作 為證據係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 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之被告高聖筌堅詞否認有何攜帶兇器共同竊盜犯行,辯稱 :我當時在家,並未與陳啟源一起竊盜云云,惟查上揭共同 竊盜之事實,業据被告高聖筌於檢察官偵查時自白坦承不諱 (見偵查第26至28頁內容如附表),核與証人即被害人柯再 義於警詢中指訴被偷情節相符(見警卷第8-10頁),証人即 共犯陳啟源於警訊、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亦均稱是與被告高 聖筌一同前往竊盜(見陳啟源於警訊、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 筆錄),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仁壽派出所警員偵 查報告、扣押筆錄、領據各1 份、現場照片7 張在卷可稽( 見警卷第2 頁、20-24 頁、26頁、31-34 頁),復有電纜線 38公斤、老虎鉗2 支、美工刀2 支、螺絲起子2 支、電動槍 1 支、手鋸1 支扣案可資佐証,事証明確,被告高聖筌於原 審及本院審理時翻異前供,及証人陳啟源於原審翻異謂僅伊 一人前往偷云云,惟經本院審理時,檢察官詢問被告陳稱: 問:你與陳啟源在本件案發之前,你們有糾紛嗎? 答:有口角。
問:在什麼地方發生口角?
答:在他家裡發生的。
問:何事發生口角?
答:在喝酒時發生口角,當時他講話有帶一些氣話,就是愈講 愈大聲,我們就吵架。
問:有無肢體衝突?
答:沒有,只有吵架。
問:有無其他人在場?
答:他弟弟在場。
問:這是在案發前多久的事情?
答:不曉得、忘記了。
問:106年6月20日警詢筆錄,你說你與陳啟源是朋友,沒有仇 恨、糾紛?(提示筆錄告以要旨)
答:當時我是這麼說,只是口角而已不算糾紛。 問:你有很多竊盜前科?
答:是。
問:本案106年6月20日偵訊你的許檢察官,之前這位檢察官也 有偵辦過你其他的竊盜案?
答:我不知道。
問:這個檢察官當日偵訊中有提到,上次你偷你姐姐的錢、又 提到你另案的竊盜的事實,還告訴你不要到處偷別人的錢 ,有無這些事情?
答:有,我有偷我姐姐的錢,但這與本案有什麼關係。 問:這個檢察官有聲請羈押你嗎?
答:不知道,聲請羈押我的是另一個女檢察官。 問:檢察官開庭時有提示電剪、電槍、螺絲起子等工具及贓物 電纜線30多公斤給你確認,當時你為何承認?(告以要旨 )。
答:之前我有說我沒有跟他去,是後面檢察官說你有做就有做 、聲押之類的話,拿給我看,我看一看就說有做。 問:你在當天之後的警詢筆錄,又說你弄錯了,以為是另一件 的案件,是不是?
答:是。
問:如果你是弄錯案件,為何檢察官問你電線是輕輕的還是銅 的,你回答是「銅的」。你怎麼知道是銅的?又問你「銅 的一斤賣多少錢?」,你用台語回答說「1佰多」,如果是 弄錯的,為何你知道這麼清楚?
答:之前給人家搬家,電線要拆的時候,就有賣過了。 問:你說之前搬家,是你自己搬家?還是另案?(告以要旨) 答:那是我之前搬家拆房子賣過,我知道銅的價錢,我就以我 的經驗回答。
問:你說是另案搞錯的案件而自白這一部分,另案也是發生在 106年4月底在大坪頂的竊盜案?
答:對。
問:這個竊盜案,是否起訴?
答:還沒有。
問:這個案件,你有與陳啟源一同犯案?
答:沒有。
問:你與陳啟源、張智傑等7人在106年3月至4月間,同去 中科院的化研所的九鵬廠區偷電纜線約700公斤,已經被屏 東地檢署106偵字第9025號竊盜案起訴,起訴書你有收到嗎 ?(庭呈起訴書影本附卷)
答:對,起訴書我有收到。這件不是我誤認的竊盜案。 問:106年4月20日你和陳慶楊等7人到大坪頂的農舍偷東西 ,你有承認偷除草機、液晶電視等物,這件是否就是你誤 認的案件?尚在檢察官偵辦中?(告以要旨)
答:是的,我是與其他4個人去偷,尚在偵辦中。 問:本件的共犯包括你共有7個人去行竊,也沒有陳啟源,贓物 也沒有所謂的電纜線,行竊地點是侵入農舍裡面並非本案的 果園,你為何會弄錯?(檢察官庭呈本案的刑事案件報告書 影本,附卷)
答:就是弄錯啊
問:陳啟源在地院證稱,是因在本案案發前一週,有跟你發生 肢體衝突,所以本案警詢時才說有跟你一起作案,現在你 為何說,你們沒有發生肢體衝突?
答:吵架跟肢體衝突差很多,我們本來就沒有打架。 (以上見本院卷第52至54頁正、背面)
因陳啟源於原審謂2人肢體衝突,惟被告謂只有口角沒有肢體 衝突,又106年4月20日被告是和陳慶楊等數人到大坪頂的農 舍偷除草機、液晶電視等物,而本件是被告與陳啟源2人偷電 纜線,應無誤認之可能,是被告與陳啟源嗣後翻異前詞,分 係卸責及翻異迴護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共同竊盜犯行已堪 認定。
二、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 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 性之兇器均屬之,且只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4 年3月19日刑庭總會決議參照)。被告高聖筌與陳啟源於行 竊時攜帶老虎鉗2支、美工刀2支、螺絲起子2支、電動槍1把 、手鋸1支等物,均為質地堅硬之金屬物品,有扣案物照片1 張可佐(見警卷第33頁),若以該之攻擊人之身體,顯足以 造成危險,故上開物品應屬兇器無疑。核被告高聖筌所為,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高聖 筌與陳啟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共同正犯。被告高 聖筌於103年間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 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於103年9月30日入監執行,又
因贓物案件於104年為同院判處拘役50日,2案接續執行,於 104年9月1日因縮短刑期而視為執行完畢,有其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之罪,為累犯 ,應法加重其刑。
三、原審不察,遽論被告高聖筌於偵查中自白,係遭不法取供, 無證據能力,並據以諭知被告高聖筌無罪,尚有未恰,檢察 官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予撤銷 改判,審酌被告高聖筌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素行不佳,又正值青壯,而 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而竊取 告訴人所有之電纜線,損害他人權益,該電纜線之經濟價值 為3 千元,價值尚非甚多,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法 益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有期徒刑8 月。沒收部分並 說明如下:
1、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陳啟源為警查獲時,經扣得老虎鉗 2 支、美工刀2 支、螺絲起子2 支、電動槍1 把、手鋸1 支 等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在卷可查(見警卷第24頁), 其中老虎鉗2支、美工刀2支、螺絲起子2支為共同被告陳啟 源供竊取電纜線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乙節,經其於原審審 理中供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86頁、211頁),依共犯所有之 犯罪工具,仍應依上開規定沒收之。
2、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被 告陳啟源竊取之電纜線38公斤業經查獲後發還予告訴人,有 領據1紙可參(見警卷第26頁),則被告高聖筌之竊盜所得 已實際發還被害人,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一審檢察官許英輝提起公訴,一審檢察官先文提起上訴,二審檢察官高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筱瑗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高聖筌於106年6月20日之偵訊錄影光碟勘驗┌──────┬────────────────────────────────┐
│時間 │內容 │
│(螢幕右下角│ │
│顯示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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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 │受訊問者為警員林柏寓(高聖筌係於 00:01:15 出現) │
│00:01: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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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8 │問:高聖筌,以後要戴錶知不知道,我這個檢察官基本上是不收押的,(│
│ │ 聽不清楚)知不知道(聽不清楚)跑掉,我就會收押人喔,知不知道│
│ │ 。還記不記得,上次偷你姐姐的錢,上次犯一個偷竊到...(檢察官 │
│ │ 向高聖筌說明另案竊盜之事實)不要到處偷人家錢,知不知道? │
│ │答:知道。 │
│ │問:有沒有在吸毒? │
│ │答:之前有。 │
│ │問:不要再吸毒了,知不知道..有沒有找到工作? │
│ │答:散工而已。 │
│ │問:散工也比那個還好,看是要做鐵工、塗水(台語)、修理車、做什麼│
│ │ 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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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17- │(證人林柏寓唸結文) │
│00:02: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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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50- │(人別訊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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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5 │問:有沒有前科? │
│ │答:有。 │
│ │問:什麼前科?毒品? │
│ │答:沒有。 │
│ │問:什麼前科? │
│ │答:竊盜。 │
│ │問:竊盜、贓物是不是? │
│ │答:(點頭) │
│ │問:你的竊盜案子這麼多,不要再去偷人家東西,知不知道? │
│ │答:知道。 │
│ │問:你一直偷偷偷,檢察官會收押你耶,我是比較不會這麼做,知不知道│
│ │ ,.. (聽不清楚)? │
│ │答: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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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7- │(檢察官與林柏寓確認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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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18 │問:高聖筌,你有沒有跟陳啟源去偷?他說你們兩個去偷,當時他負責偷│
│ │ ,你負責剪,剪刀是你的?剪刀是你的,有沒有意見? │
│ │答:(遲鈍約3秒)... │
│ │問:你們兩個,6 月10號那天,太平頂那邊,太平山那個果園,(檢察官│
│ │ 問林柏寓:什麼果園?林柏寓答:他現在在種荔枝。)偷人家的電纜│
│ │ 線啦,有沒有印象,那天找不到你那天,6 月 11 號,有沒有印象?│
│ │答:我沒有偷電纜線。 │
│ │問:有有有,那天找不到你而已,你想清楚,知不知道,不要,有就有,│
│ │ 沒有就沒有,不要吼,檢察官我跟你講喔,不要那個,陳啟源就是那│
│ │ 個,刑事局筆錄跟那個拿給他看,你那天找不到你.... 我剛才講的 │
│ │ 就是陳啟源講的知不知道.. (聽不清楚)警察在講有沒有聽? │
│ │答:有。 │
│ │問:陳啟源做完筆錄,他說他跟你一起偷(提示陳啟源筆錄),給他看。│
│ │ │
│ │00:07:54 │
│ │問:有做就有做,有做以後就不要再犯了,是不是? │
│ │ │
│ │( 00:07:57 ~看筆錄中) │
│ │問:剛才檢察官不是跟你講過了,不要再犯了。 │
│ │答:知道。 │
│ │問:有做吼,. . (聽不清楚)是不是,有沒有看到,陳啟源講說他跟你│
│ │ 一起偷,.. 是你的,.. 你負責剪線,他負責收、撿而已,有沒有看│
│ │ 到?(高聖筌看筆錄中) │
│ │答:有。 │
│ │問:工具是你的,有沒有看到? │
│ │答:有。 │
│ │問:他講得那麼清楚,自己隨便,你自己考慮清楚喔,要不要否認,你自│
│ │ 己考慮清楚,知不知道? │
│ │答:知道。 │
│ │問:你不要吼,檢察官...,讓我查證的話.. (聽不清楚),自己想清楚│
│ │ 喔,有沒有? │
│ │答:有。 │
│ │問:有吼,那為什麼偷電纜線? │
│ │答:(未答) │
│ │問:沒有錢是不是? │
│ │答:對。 │
│ │問:當初是你找他還是他找你的?當初是.. 陳啟源找你. 是不是? │
│ │答:是。 │
│ │問:你們要拿去賣,對不對? │
│ │答:對。 │
│ │問:偷多少了,電纜線,大概多少,剪多少了,你們剪多少了? │
│ │答:就他們,那個。 │
│ │問:不是你剪的嗎?他說的,你剪的,拿的工具都是你的嘛,電纜線剪多│
│ │ 長? │
│ │答:不知道內。(台語) │
│ │問:大概多長? │
│ │ (問林柏寓:你們電纜線在現場有沒有查獲電纜線?林柏寓答:有, │
│ │ 查獲電纜線 30 幾公斤) │
│ │問:38公斤,是不是你剪下來?看一下(提示確認中),對不對? │
│ │答:對。 │
│ │問:電剪工具是不是都你的?這些剪刀、還有電槍、還有螺絲起子,都是│
│ │ 你的是不是? │
│ │答:是。 │
│ │問:這是不是電槍? │
│ │答:對。 │
│ │問:鐵聶子,這是鋸子還是什麼? │
│ │答:鋸子。 │
│ │問:還有螺絲起子、美工刀,不要再去偷人家東西了,知不知道? │
│ │答:知道。 │
│ │ │
│ │00:11:28 │
│ │問:當天被警察捉到,說不定會人家會被收押,我當檢察官較不會收押人│
│ │ ,... (聽不清楚),有公告,抓到會收押,知不知道? │
│ │答:其他有沒有意見? │
│ │問:沒有。 │
│ │問:會不會再去偷人家東西? │
│ │答:沒有。 │
│ │問:會不會再去偷? │
│ │答: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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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56- │(檢察官與高聖筌討論其另案竊盜事實) │
│00:12: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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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36 │問:等一下警察帶你去做警詢筆錄。 │
│ │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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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48 │問:不要再去偷人家東西了。知不知道? │
│ │答:知道。 │
│ │問:偷人家電線,38 公斤可以賣多少錢,?你說那電線是輕輕的,還是 │
│ │ 銅的? │
│ │答:銅的。 │
│ │問:那銅的一斤賣多少? │
│ │答:百多。(台語) │
│ │問:百多喔,那4 、5 千塊,也不到4 、5 千,包括線,38公斤 │
│ │ ,包括塑膠,塑膠你要剪掉,電線皮你要剪掉阿,是不是這樣,工錢│
│ │ 一天 2、3 天也是 2、3 千塊,你做工作一天也是那些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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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47- │(另一名女性職員與被告確認某文件) │
│00:14:14 │ ------ 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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