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6年度,68號
KSHM,106,侵上訴,68,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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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育琮



指定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
侵訴字第69號,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9341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於民國104 年9 月1 日至10月間某日期間,為安親班 教師;A男(代號0000甲000000 號,民國93年2 月間生,真 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係丙○○任教安親班之學生。因A男 之母(代號0000甲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 女)曾表示A男數學不佳,丙○○即於104 年9 月15日某時 許,以電話聯絡A女,表示欲單獨為A男進行課業輔導,嗣 A女覺得其住處不適合進行輔導,丙○○乃提議在其位於高 雄市○○區○○○街000 號2 樓之1 之居處(下稱上開居處 )為A男輔導,其經A女同意後,即與A男約定於同年月19 日中午12時45分許,在安親班附近之萊爾富超商見面,而由 丙○○騎乘機車搭載A男共同前往上開居處。丙○○明知當 時就讀國小六年級之A男為未滿12歲之未成年人,竟於當日 中午12時45分許至下午3 時許間之某時,在上開居處,基於 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強制性交及猥褻之犯意,先要求A男進 入浴室沐浴,經A男拒絕後,丙○○仍堅持要求A男沐浴, A男因而順從丙○○之意進入浴室沐浴,丙○○亦隨後進入 浴室,A男隨即要求丙○○離開,然因丙○○表示「這是我 家」等語,A男不得已遂與丙○○一同洗澡。而後丙○○要 求A男為其洗澡,旋遭A男拒絕,丙○○仍違反A男之意願 ,命令A男為之,A男遂依丙○○之意為丙○○清洗身體; 丙○○又表示欲為A男洗澡,A男亦立即拒絕,丙○○即表 示「你都幫我洗了,我為什麼不能幫你洗?」等語,違反A 男之意願,強行為A男洗澡並於洗澡時以手撫摸A男屁股、 清洗A男之生殖器官,A男因而發怒,丙○○見狀竟對A男 恫稱「你在生什麼氣,不然你現在就回去」等語,A男不知 如何返家且心生畏懼。丙○○於其等沐浴完畢步出浴室外後



,在上開居處之床邊,又以要教導A男如何「打手槍」為由 ,於A男仍在畏懼之情狀下,違反A男之意願,以其口含住 A男之生殖器官為A男口交,嗣因A男表示疼痛乃停止,其 又命A男以手為其前後撫摸生殖器後,並在上開居處電視位 置旁,命令A男以口含其生殖器官為其口交,過程中,A男 屢因不耐口中之異味而數次停止並再進入浴室漱口、飲用飲 料,其亦隨A男進入浴室,並在該處要求A男以手撫摸其生 殖器官為其手淫直至射精。丙○○以上揭方式違反A男意願 ,對A男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等行為。嗣於同年10月7 日 ,因A男屢屢向A女表示不欲前往安親班上課,A女發覺A 男舉止有異,再三詢問A男,A男始告知上情,A女遂向A 男所就讀學校之導師求助,經學校通報並報警處理。二、案經A男、A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移請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 施。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 ,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 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定有明文 。又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 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 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3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外,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 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 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之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亦有明文。本案被害人A男除為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外,被害時亦為未滿14歲之少男,依前揭 規定,本案判決書關於A男僅記載代號(真實姓名、年籍資 料均詳見偵查卷宗末頁密封袋內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合先說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之論述: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供述證據方法之證 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原審106 年6 月6 日審 理時、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參見原審 卷二第3 頁,本院卷第41至44頁,第206 頁),本院審酌該 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而適合作為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各該證據資料自得作為 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辯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被害人A男就讀國小六年級時之安親班 導師,當時即知悉A男未滿14歲;其確有於事實欄所載之時 、地幫A男補習,並於補習後,有和A男共同前往和春影城 看電影,其只有為A男補習過1 次等事實。惟否認本件強制 猥褻、性交犯行,辯稱:
⒈那天A男進來我家時,我有聞到異味,想應該是他的腳的味 道,所以才叫他去洗腳,他跟我都沒有在我家洗澡;是因為 當天輔導快結束時,A男先問我是否知道何謂打手槍,還要 我示範給他看,反而被我斥責,A男害怕我跟他母親告狀, 後來過一個多月以後,我就收到家長的控訴。
⒉我一開始是在A男的家幫A男補習,是後來他母親說他們家 常有神壇的活動,所以才改約在我家。且剛開始也有跟他母 親提到麥當勞,但A女說就到我的住處,所以才變成這樣。 ⒊在安親班,我指示A男到我旁邊位置坐,是因為他會影響到 其他同學,也有同學反應,所以我才會調座位。 ⒋104 年10月7 日、8 日我有和A女通話,是因為7 日當天A 男該進補習班卻沒有進來,所以我打電話確認。而因A男曾 經有在補習班提到有關性方面的問題,所以8 日這天才跟他 母親通話,有聊的比較久。
⒌關於證人C男(A男在安親班的同學,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曾證述說有一次看到我帶著A男到教室外面講話的情形 ,那是因為A男進補習班後,我在假日曾看到他在○○國小 附近抽菸,才會把A男叫到教室外面,跟他說我已經在外面 遇到兩次他抽菸的事情,他說不要跟他母親說抽菸的事。當 時我並沒有如C男說得有很驚訝的反應(以上見原審卷一 第26至27頁、第62頁、第92頁;原審卷二第8至11頁)。㈡、原審辯護意旨:
⒈A男於原審審理程序中,在未經提示被告租屋處照片下,證



述被告住處家具擺設,與卷附案發地點套房照片完全相符, 足見其對本事件之記憶相當清晰。然觀之A男於警詢、偵查 、原審審理中之各次證述,其關於當天究竟係其先進廁所洗 澡或被告先進廁所洗澡?其有無脫衣服?係其先在浴室幫被 告口交及打手槍或係被告先在床上幫其口交?被告在浴室射 精時,最後究竟係A男替被告打手槍至射精,或係被告自己 打手槍射精?在床上時,A男就究竟有無替被告口交或打手 槍?被告射精的次數?被告幫其洗澡時,被告究竟有無射精 ?被告幫其口交時,究竟其係會痛而拒絕,或係因其無反應 而停止?當天被告有無先教其數學?等問題之陳述供述不一 ,足認被告與A男是否確有發生性行為,應有可疑。 ⒉A男平日常有翹課、說謊、偷竊及頂撞父母之行為,且依據 其在學輔導紀錄,其在學校有做性器官動作及性器官暗示的 言語;A女又證稱「精液」是A男自己說的,A男說這件事 情時,比較害怕的是嘴巴裡長東西等語,是案發時A男對性 方面多有了解,知悉性行為之情況,並非如A男所稱不知道 當時係遭到性侵害,或對性方面比較不知道,則A男所指控 被性侵害之情節,不排除係A男自己憑空想像,誣陷被告犯 罪。另A男的創傷症候群並不明顯,其是否有遭到性侵害亦 有可疑;又倘確實有遭到性侵害,A男為何僅向女同學提及 ,且並非希望獲得協助,其動機誠值懷疑。
⒊A女至遲於104 年10月7 日已知悉A男遭被告性侵害,然A 女仍於隔日(8 日)與被告通話長達17分鐘之久,通話中均 未有任何指責被告違法行為之情形,此實與家長知悉未成年 子女遭受性侵害之反應不符。又A男稱其遭性侵害,理應主 動責問補習班負責人員,並停止到補習班上課,以避免性侵 害事件再發生。然A男卻仍一再至該補習班持續就讀,甚至 到A女與被告通話當天(8 日),A男仍在該補習班上課, A男之反應亦與一般遭受性侵害不同。
⒋A男到被告住處確認地址係104 年10月21日,與其所稱遭性 侵害時間僅差距1 個月,顯見其知悉從其住處如何到高雄火 車站,甚至如何到被告家的路線。則A男陳稱係因被告要求 其自己回家,其害怕不知道如何回家,始任由被告對其性侵 害等語,並非事實。又縱使A男所述為真,A男亦未指稱被 告使用何種強暴、脅迫之方式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是公訴 人起訴被告涉犯強制性交罪,起訴法條亦有疑義。二、A男則被告任教安親班之學生。因A女表示A男數學不佳, 被告乃以電話聯絡A女,表示欲單獨為A男進行課業輔導。 惟A女覺得其住處不適合進行輔導,被告遂提議在上開居處 為A男輔導。於得A女同意後,被告即和A男約定於上開時



地之萊爾富超商見面,由被告騎乘機車搭載與A男前往上開 居處幫A男補習,被告只有為A男補習過1 次等事實,此經 被告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A男、A女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大 致相符(見原審卷一第64至66頁、第135 至138 頁),並有 A男提供之其與被告網路平台FACEBOOK的對話紀錄、被告任 職之補習班名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婦幼警察隊訪查紀 錄表各1 份及現場照片10張等件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2至33 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三、關於本案發生之情節,A男前後證述雖有部分不一致,然基 本事實內容則大致無異,應非虛構,茲論述如下:㈠、A男於104年10月21日警詢中證稱: ⒈當天老師(即被告)載我到他住處補數學,他先教我3 題數 學後說他床很乾淨,要我先去洗澡後躺床上休息一下,並邀 我一起洗澡,我說不要,他說分開洗澡會浪費水,所以我們 才一起洗澡。老師要我幫他洗背、洗下體,我說不要,老師 一直要求我幫他洗澡,我幫他洗背和生殖器後,他說也要幫 我洗,我就說我不要(拒絕),他說你都幫我洗了,我為什 麼不能幫你洗,他就直接給我洗下去,我來不及反抗他就被 洗下體。老師在幫我洗澡時他的鳥鳥(生殖器)有變大,他 一直用他的手撫摸我的屁股,也叫我用手這樣給他用(上下 磨擦抽動)五分鐘,【他生殖器有白白粘粘水水的東西流出 來噴在浴室,他告訴我那個叫精液,他流出噁心的精液時說 :「感覺很爽。」】;【回到床上後】他問我;「你知道什 麼叫打手搶嗎?就是剛才在浴室做的那樣,跑出粘粘的那個 就會很爽。」他就自己脫下內褲露出生殖器,要求我用嘴巴 幫他舔生殖器,舔十多分鐘後,我說有粘粘的東西(射精) 在我嘴巴,我要求停下來,他說好,去漱口,漱完口他又要 我繼續幫他舔生殖器,我嘴巴內有味道,雖然我喝我的奶茶 ,口中精液的味道很噁心也沒有消失。我不願意幫他繼續舔 生殖器,老師說沒有關係,你第一次用有味道很正常,等等 味道就會消失,因為他是老師而且我說不要做的時候,他要 我自己回家,我不認識路也不知道如何回家,所以只好乖乖 聽話。休息一下後我繼續舔老師生殖器大約5 分鐘,我停下 來後老師就脫下我的內褲舔我的生殖器2 至3 分鐘,我說我 生殖器會痛老師就停止,要我進浴室沖洗生殖器,我沖洗完 就換老師去沖澡,之後老師帶我去買麥當勞進(和春)電影 院吃,我說自己付錢老師說他付就好。
⒉老師說我有請你吃東西、看電影,你不要把今天發生的事告 訴別人。我回到家是晚上19時左右。(問:老師對你性侵害 的過程中有無持械或言語恐嚇?)沒有,他只是兇兇的說你



自己回家去。老師對我性侵害時我是清醒的,但是覺得老師 很奇怪,叫我做出這些噁心的事,而且當時我不懂這件事叫 性侵害,是學校老師找我後,我才知道老師對我做的事叫性 侵害。【我本來不想說出這件事,老師在我每次去上課時都 一直提醒我不要跟家人說出這件事,我實在忍不住了,不想 去上安親班,我在10月7 日才對媽媽說出心中這件事。】老 師也多次在FB密我,讓我感覺有壓力,我提供9 月8 日到10 月7 日與老師對話的內容計4 頁等語(參見前揭警卷第10至 14頁)。
㈡、A男於偵查中證稱:
⒈那天我去他(被告)家,剛開始他放音樂給我聽,【後來要 求我去洗澡,說我流汗、全身髒髒不能到他床上】,我跟他 說我中午不想睡覺,他說沒有關係,叫我去洗澡,但我當時 根本沒有流汗,可是他說我待會還是要寫數學,叫我還是要 洗澡,我就進去洗澡,他也進來跟我一起洗,我當時有叫他 出去,但他說那是他家,【後來我們在浴室裡】,二個人都 脫光,他叫我幫他洗背,又要幫他洗大腿,之後他也要幫我 洗,我說不要,他說沒有關係,他幫我洗時有用手摸我的屁 股,他又摸我的生殖器官,我就生氣了,他就說「你在生什 麼氣,不然你現在就回去」,之後我就說好,然後我走出去 ,他就拿浴巾給我擦,之後他靠在床上,問我說知不知道什 麼叫作打手槍,我跟他說不知道,他跟我說打手槍是每個人 都會作的,又說他要教我打手槍,我說「不要,那一定很噁 心」,因為他以前有在班上對著班女同學說她們的爸爸一定 都會打手槍,女同學都說很噁心,他就會罵女同學飛機場、 平胸,我當時並不知道什麼是打手槍,只覺得應該是很噁心 的事,後來他將褲子脫下來,叫我以手幫他前後這樣用生殖 器,【我們當時人是在床那邊,他說這樣不刺激要用嘴巴, 後來我們是在電視那裡,我用嘴巴含住他的生殖器,但我覺 得很噁心,想要停止,他就用手抓住我的頭,叫我繼續幫他 用,後來我受不了,就在外面的洗手台漱口,他一直叫我快 一點,後來他跑去浴室,叫我進去繼續幫他用,但因為我受 不了他的味道,我就爬起來嗽口,喝我在萊爾富買的麥香奶 茶,之後他就叫我用手幫他用,後來他就射精在浴室的地板 上。在床的時候被告有用嘴巴含我的生殖器,但我覺得我的 生殖器很痛,我叫他不要用,他就停下來了,這是在床上時 候發生的事,他先用口幫我弄,我覺得不舒服,他才叫我用 手幫他弄,接著就是上述在電視那邊後發生的過程。】(問 :被告幫你洗澡時,他有無射精?)沒有。(問:為何於警 詢時稱,他幫你洗澡時,有叫你以手幫他用,他後來有射精



?)我印象中我第一次以手幫他用時,是在他的床上,不是 在浴室裡。(問:你於警詢時稱,你跟他說「有粘粘的東西 在我的嘴巴」,我要求停下來,與你前述不符,意見?)【 是有那個味道,我才趕快去漱口,當時就是有很噁心的感覺 ,我全身起雞皮疙瘩,所以我無法確定他是否有射精在我嘴 裡,但是他平常上課時會對女同學說「你爸爸一定會射出白 白粘粘的東西」,女同學有問「那白白粘粘的東西該不會是 精液吧」,他也曾說過「我要把白白粘粘的東西丟到你嘴巴 裡」、「我要用筆插你的無底黑洞」,所以我才會覺得當時 他可能有射精在我嘴裡。】
⒉被告有跟我說不可以跟媽媽說這件事,不然會害他沒有工作 。這件事發生後,我有跟安親班的女同學講,因為她的爸爸 是警察,她還有問我老師都約我去哪裡,為什麼叫我不要講 那天的事情,女同學名字叫D女,我是在事發後的3 、4 天跟她們說,因為老師都在上課時間一直問我要去哪,女同 學因而問我,我才跟D女講這件事,當時還有E女、F女 ,因為老師一直問我要去哪,我在事發後一個月,因為受不 了,就有跟媽媽講這件事。(問:〈提示警卷第22頁至第25 頁臉書網頁對話〉哪些對話是事發之前?哪些對話是事發之 後?)(A男以手比2015年9月20日之前的對話是案發前, 2015年9月20日開始後的對話是案發後的),2015年9月20日 的對話中所提到沒有花完的錢、破費的事,就是指本件看電 影的事,被告有提到私自接媽媽的電話是指被告打電話給媽 媽要約我的事。【我去上課第三天就已經被換到被告旁邊的 位置,是案發後某星期四,因為他不願意讓我把位子換回原 來的地方,我就跟他說我要跟媽媽說這件事,他就跟我說他 會打電話給媽媽說是我的同學在廁所跟我講打手槍的事,我 因而好奇,就問他什麼是打手槍,他會跟媽媽說這沒有什麼 ,遲早要知道,後來他有打電話跟媽媽說,媽媽覺得很奇怪 ,就在下課來接我後問我,我才跟媽媽說這件事情,我並沒 有問過媽媽打手搶的事。】【2015年10月7日當天我沒有進 安親班,因為我不想去,因為他會一直約我,在那之前,他 有讓我回到我想坐在位置】等語(參見第29341號偵卷第10 至12頁)。
㈢、A男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⒈當天我和被告先用FB聯繫,我到○○國小附近的萊爾富等他 ,我腳踏車停在那裡,然後他騎機車載我經過火車站到他家 。到他家時候,他先讓我玩電腦,我就上網,好像玩魔獸遊 戲。後來他就說要洗澡,然後我跟他說我不要,因為他叫我 幫他刷背,我就覺得怪怪的,我那時候刷完,後來他叫我衣



服脫掉然後一起洗。【被告叫我幫他洗後背,洗完之後叫我 順便幫他洗下體,那時候刷背我覺的沒有什麼,可是後來叫 我幫他洗下體的時候,我就有跟他說很噁心】。印象中後來 被告好像有幫我刷背,在浴室時我衣服已經都脫下來了。尚 未洗澡前,剛到被告套房時,被告好像有說我的腳臭臭的, 要我先去浴室洗腳,我有進去洗腳。是被告自己先進去洗澡 。被告洗澡是在我洗腳之後。之後被告就叫我幫他口交,我 跟他說我不要,那個很噁心,他就說這我家,叫你用你就用 ,不然你現在就回家。被告意思是說如果我不幫他口交,叫 我自己走回去,他當時的態度神情,算是生氣吧。我擔心無 法自己回家,所以才答應被告要求。【口交完的時候,我嘴 巴有怪怪的味道,就是有異味,就一直很想吐,我跟他說, 他就拿飲料給我喝。這些是在浴室裡面發生的事情】,就在 口交完的時候,我就順便洗澡。印象中我好像換穿被告的內 褲。(問:你在警察局說被告幫你洗澡的時候,被告有用他 的手摸你的屁股?)?【好像吧,不是很確定,印象中,因 為很久了。我不會刻意對警察或檢察官說謊】。我記得我是 【先在浴室裡幫被告含生殖器,後來快要射精時,被告叫我 用手幫他打手槍,然後才噴出來在浴室裡】。【我先在浴室 幫被告口交完,然後就去床上,被告就問我會不會打手槍, 我說不會,被告就說要教我。被告就用嘴巴舔我的下體,就 叫我用我自己的生殖器,說你就上下用,就像你剛才幫我用 那樣,然後想著你喜歡的人,這樣就會很爽,可是那時候我 沒有感覺,被告就用嘴巴含我的生殖器,他就問我爽不爽, 我就跟他說沒感覺,然後他就停了,就沒有繼續用】。【從 浴室出來到房間,在床邊我沒有再用口或手幫被告打手槍】 。
⒉(問:你當時已經覺得被被告性侵害,為何還會跟他去吃麥 當勞看電影?)因為那時候我也沒辦法,我也沒有車,只能 這樣子,只能讓他載我回去我放腳踏車的地方。因為我對那 裡也不熟,他的住處離我家裡還很遠,我不知道怎麼回去。 如果沒有他帶,我無法回家。(問:是否可以自己搭交通運 輸從那裡回家?)好像沒辦法,我都是在家裡附近騎腳踏車 。我去被告家中補習時有帶平板,沒有手機。我的平板不能 打電話、上網,因為沒有無限上網。
⒊去被告家之前,我與被告還會聊天,算感情還OK,就像正常 老師跟學生那樣。我去被告家之後,就沒有再與被告外出打 球或看電影,或有其他聯絡。被告對我性侵害之後,他有說 不能跟家人或安親班老師說,不然他會被辭職。 ⒋被告以前在補習班會跟同學公開討論性有關的言論,例如陰



道什麼東西的,我不太記得了。受被告性侵害之後,我有跟 安親班同學黃○○跟陳○○、C男說這件事情。差不多是 隔一個週末才跟C男說的,離案發時間沒有很久。我會跟 安親班同學說這件事情,是因為案發後,同學都問我說為什 麼老師都跟你講悄悄話。因為他們也覺得老師很變態。【去 被告家之後,過幾天我好像有在安親班樓梯間跟被告說我有 跟母親說這件事情,但被告當時反應如何,我沒有印象】。 ⒌被被告性侵害之後,我有跟母親反應不想去安親班上課,就 是怕看到被告,他又對我再性侵害。這件事情就是讓我覺得 怪怪的。只要講到這個,就會感覺之前有做過這樣的事,覺 得不舒服。後來媽媽覺得我怪怪的,就問我,我先跟媽媽講 ,大概就像我剛開始陳述那樣,媽媽就找學校的輔導老師, 然後輔導老師有跟我約談,那時候我就跟媽媽及輔導老師說 。【當時是因為憋在心裡,一直覺得很不安,媽媽也覺得我 怪怪,媽媽問我,我才跟她講。我有詢問過媽媽說我覺得很 噁心,嘴巴是否會長其他東西】。這是大概案發後不久有一 個禮拜的時間,確切時間不確定,因為很久了,我跟媽媽說 這件事情。媽媽也有跟我說她有接到第二次老師打電話,被 告就說還要再去一次。【是媽媽問我說為什麼老師要找你課 後輔導,媽媽覺得說就在安親班輔導就好,為什麼還要去被 告家中輔導,媽媽一直問我,我才跟他講】。但當時我沒有 跟媽媽表示要告被告或要被告賠償我,因為案發之後,先偵 查了過很久沒有答案,然後就感覺想說就算了(參見原審卷 一第135 至156 頁)。
㈣、依據證人A男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證人A男對 於其究係在上開居處之「浴室內」或「浴室外」為被告口交 ,被告究竟是在初次洗澡時或是於第二次返回浴室時,命A 男為其「打手槍」而射精,以及被告究竟是在對其為性侵害 前或性侵害後教導其課業等情,雖有情節及過程先後順序上 之歧異反覆,惟其對於該日在被告上開居處期間,被告有要 求A男先在浴室內為其洗澡,而因被告向A男恫嚇:「如有 不從,自行走路返家」等語,使A男心生畏懼,故A男即在 上開居處依被告指示為被告洗下體、「打手槍」、口交,並 在浴室內為被告「打手槍」至被告射精在浴室地板上,A男 並任由被告在浴室為其洗澡、撫摸屁股,及在浴室外以「教 A男打手槍」之名義,為A男口交;而於A男為被告口交過 程中,A男因覺得味道噁心,故而中斷口交起身漱口,並飲 用飲料等節,均證述一致,且所證情節及當時與被告間之對 話,均甚具體詳細,若非確實經歷此事實,應無從為此描述 。又審酌證人A男於案發時僅12歲,尚屬幼小,且其各次證



述相距案發時間越來越遠,苟若其所述為實,其對於本案突 如其來的違反其意願之遭遇,當下自有可能尚屬驚惶不知何 所適從,對於受害過程亦有可能隨時間逝去而逐漸僅存片段 記憶,或對某受害情節不復記憶之情形,況本件被告對A男 為性侵犯行的地點係被告居住的套房,浴室實係房間內的附 屬空間,外整個侵害過程係在約2 、3 小時內密接發生,其 間有接續發生的被告對A男,或A男對被告的撫摸生殖器、 手淫、口交等舉動,A男年幼又在恐懼的狀態下,突然遭此 侵害,其記憶日漸模糊而有時序及場景的混淆、交錯、反覆 之情形,實與經驗法則無違,更無從以此遽認其所為陳述係 出於虛構。
四、依據證人即A男同學C男、證人即A男之母(A女)所證 述之A男於案發前後之情形,及就卷內各事證交互參照,足 資佐證A男上開證述被告有違反其意願對其為本案強制性交 、猥褻行為應屬事實:
㈠、證人C男於原審審理中證述:
⒈被告及A男是我的補習班老師及同學,我在補習班上被告的 課大約三個月,和A男互動不錯,是一般的同學(見原審一 卷第99頁)。【被告與A男都坐一起,我不知道A男為何去 被告旁邊坐】。就是老師的位置是兩人座,旁邊還有一個空 位,這個情形蠻常看到的,也沒有每天,應該一個禮拜看到 三或四次。
⒉我有聽過被告公開對學生談論過性的言論,但很少。被告有 說過女生飛機場,黑洞,爸爸會噴出白白的東西。當時聽到 被告這樣說,會讓我們覺得不舒服。
⒊「(問:偵查中,妳有說過A男曾經跟妳說過被告叫A男舔 他的下體,還讓A男看一些色情的東西?)是A男跟我說的 。(當時A男怎麼跟你說?)偷偷跟我說的,他的表情有點 噁心,他說老師星期六叫他去老師家,叫他舔他的下面,還 給他看他的下面。」等語。我現在的印象,他是說上星期六 發生的。(問:A男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跟妳說這件事情的 ?)我沒有問他,好像是他自己跟我說的,因為我根本不知 道他有發生這件事情。(問:A男有無提到被告也有舔他的 下體?)忘記了,好像沒有聽過。當時A男沒有跟我說補習 班老師要求他們二人要一起洗澡,也沒有提到當時補習班老 師有射精這件事情。發生這件事情過後,A男是隔一個禮拜 的星期一跟我說。他跟我說的時候,他的表情覺得很噁心, 沒有其他反應。(問:之後A男有無表現出厭惡、害怕的感 覺?)好像一點點,A男應該是一點點怕被告。(問:妳是 看到什麼情況,妳覺得A男有點怕被告?)應該是遠離被告



之類的。補習班知道之前,被告與A男還有去補習班,後來 補習班知道後被告就沒有去上班了。我知道這件事情之後, 有跟彭同學、陳同學說過。我也不知道他為什麼只有偷偷跟 我說,沒有跟其他同學說。(問:偵查中,妳有提到有一次 聽到A男私下跟被告說我有跟我媽媽講這件事情,被告很驚 訝的回說什麼,結果他們二人到外面講話,講蠻久的,這件 事情是在你知道A男被性侵害之前還是之後?)之後。(兩 人的對話及互動為何?)A男跟被告說我跟我媽媽說了,老 師就說什麼,他們兩個去外面,全班都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 ,全班一直有人往外跑要聽,他們講的很小聲,感覺很像被 告在罵A男。(你有無出去看?)我有出去看,但沒有聽到 談論的內容。他們講很久,講的很小聲,我覺得他們是不想 讓其他人聽到。當時我看到的時候覺得他們是在說這件事情 。他們講完之後就都進來教室上課。(問:妳當時聽到A男 跟被告說他跟他媽媽說這件事情,你當時看到被告的反應是 什麼?)驚訝。(辯護人問:請問這件事是指什麼事?)就 是這件事。(什麼事情?)去他家的事。(你在什麼地方聽 到這件事情?)教室。(你當時離他們二人多遠?)沒有很 遠我當時離他們二人沒有很遠。(見原審卷一第96至112 頁 )。
㈡、證人A女於原審審理中證述:
⒈(問:妳於警詢時說104 年10月7 日妳覺得A男從安親班上 課後表現的很奇怪,會抱怨、會蹺課,追問之下才知道A男 被被告帶到租屋處性侵害,妳追問之後A男才跟妳說性侵害 的事情;另妳於偵查中說因為他轉入安親班不久,說不想去 安親班,妳以為他太皮,所以沒有多問,是之後過了沒有多 久,某個晚上,他自己跟妳說他被性侵害的事情,證人前稱 也說A男是自己講說他被性侵害的事情,請證人回想,這件 性侵的事情妳會知道是因為妳追問A男,A男才跟妳說,還 是A男找到機會跟妳說的?)時間太久了,我已經忘記過程 了,應該是我有問他。好像我有追問他原因,跟他說你可以 跟我談,可是時間太久了,忘記過程了。(問:證人前稱妳 在警察局104 年10月21日做筆錄的時候講出妳兒子是在104 年10月7 日跟妳說有性侵害這件事情,相隔約14天,你於警 詢中是否會把日期記錯?)忘記了,當時可能記住了,但是 現在隔很久了,我不會故意對警察說謊。
⒉A男說去租屋處教學數學的時候,被告有帶他去廁所洗澡, 一開始好像是A男先幫老師洗澡,不知道有沒有拒絕,我忘 了,洗完後他也有幫他洗澡,他有沒有拒絕我也忘了,【被 告還叫我兒子舔他的性器官,可是他有拒絕,他想逃跑但是



他不知道怎麼回家,還問我說有精液在嘴裡會不會怎麼樣, 我有問他說什麼情況,他說老師叫他幫他洗澡,還有舔他的 性器官,他有拒絕,想要逃跑但是又不知道路】。當時A男 也有說被告也有舔A男的性器官,可是A男覺得很痛,他也 拒絕,所以也叫他不要再用,但A男拒絕之後,被告有無繼 續或停止,這我就不清楚,因為隔很久了。【是A男自己主 動跟我說「精液」在嘴巴裡會不會長什麼東西】。A男跟我 說這件事情時,他比較在乎的是害怕嘴巴裡面長東西,案發 後,A男不想提到這件事情,我覺得A男是覺得羞恥所以不 想再談本案。
⒊我和被告有通過兩次電話,時間沒有印象了,被告打電話說 A男說打手槍,當時小孩還在安親班。接到電話之前,我從 沒聽過A男說打手槍的事情。(問:請提示刑事準備書狀被 證2 之通話紀錄,於10月7 日及10月8 日下午有通話,且10 月8 日講了蠻久的,是否是10月8 日這通電話〈提示並告以 要旨〉?)應該是瞭解情況,後來我可能會詢問他什麼情況 ,(問:所以小孩在安親班,妳說等他回來之後會再問看看 他有沒有這些行為?)是的。(問:〈提示偵訊筆錄〉,於 偵查中證人稱老師有說A男在安親班講打手槍的這件事情, 妳有問A男,A男回說他根本沒有說這件事情,這與A男說 他去課輔的時候被被告要求舔被告的性器官的事情,妳所知 道的時間先後順序為何?)我好像有印象有打電話,我有印 象我兒子在樓梯口有聽到我們兩個人的對話,被告在安親班 打電話給我,剛好我兒子還沒有走,在樓梯口那裡聽到,我 後來問我兒子,我有印象他好像講沒有講打手槍的事情。我 記得講完之後A男還有繼續上安親班,(問:如果一般家長 知道自己小孩被非禮之後,絕對不會讓自己小孩去上安親班 ,如果用這個去回想你那時是否還不知道小孩被性侵害?) 我記得發生被性侵害的事情之後,補習班主管有來跟我談, 後來有把A男轉去別家補習班。(問:是你知道了之後,你 反應之後他們才把A男轉去別家?)對。
⒋A男跟我說他被被告性侵害的事情,之後我沒有找被告理論 ,我有跟我朋友說,因為我朋友的小孩在這個補習班另一間 上課,他又透過她們老師再來跟我聯絡,說要來我家跟我談 一下,我沒有很刻意去說,只是有心事就跟我那個朋友說, 他就去問看看。我有跟A男就讀的國小的老師說,本案會進 入司法程序是透過該國小的賴老師用學校機制才進入司法程 序,因為我不知道怎麼處理這種事情,我忘記是先跟朋友說 還事先跟賴老師說,時間上有差幾天。
⒌A男對性比較不懂,不可能去誣陷被告。案發前,A男沒有



跟我反應不想去上安親班,一切都正常的去上安親班,而且 和被告相處很融洽,是發生這件事情之後,A男才開始反應 不想去安親班等語(見原審卷一第64至92頁)。㈢、查證人C男和A男僅係一般同學之交情,其於本案中所為 證述應係客觀中性之證述,並無刻意偏頗A男而對被告不利 之虞;另卷內亦無事證證明證人A女和被告有何怨隙,則其 等所為證述,均應屬可信。而依據證人C男、A女前揭證 述案發前A男和被告互動良好、相處融洽,以及證人A女證 述於案發前A男均有正常上安親班課程等節,亦堪認證A男 於原審審理中證述:被告約我去他家之前,在安親班有叫我 去他旁邊坐,我那時候感覺很奇怪。(問:當時會討厭被告 嗎?)還好,不至於到不喜歡。(問:是否會因為被告找你 去他旁邊坐而覺得奇怪,你才誣陷他對你性侵害?)沒有等 語屬實(參見原審卷一第142 頁),A男應無構詞誣陷被告 之動機。
五、綜上,依據證人C男、A女所證述之A男於案發前後之情 形,及就卷內各事證交互參照,足認被告有以前揭「恐嚇」 之違反A男意願之方法,對其為本案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行 為等節,堪認屬實。
六、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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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